过分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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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利得税指某些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过分利得征收的一种税。一般以私营工商业和个人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利得超过标准利得的金额,一般采用累进税率,过分利得额越大,税率越高。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开征过分利得税,其目的有所不同,大体上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在非常时期开征过分利得税,目的主要是限制纳税人的过分利得,稳定市场物价。二是在平常时期开征过分利得税,目的主要是调节纳税人的利润所得,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其前身为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对企业和个人在战时获取超过一般应得的额外利润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抗日战争期间,国家财政需求浩繁,供给减少,物价陡涨,一部分商人乘机谋取超额利润。国民政府推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43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规定在抗战时期,凡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均为过分利得税征收对象,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者,始为课税。实行11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至25%者,按其超过额征收10%;最高一级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0%以上者,按其超过额征收60%。因过分利得税计征手续比较繁杂,实际征收并不理想,1944年简化稽征办法,又因当时战事频频,交通不便,故各地多未执行。
抗日战争结束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自应停止征收,但当时经济不景气,物价上涨,商人囤积居奇,获暴利者仍不少,而国民党政府为发动内战更需课求新财源,因而1947年1月公布了<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同时废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该法规定,凡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60%的,除依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营利事业,收人用于本企业者免税。过分利得税的征收是以资本额为基础,在通货膨胀下,工商企业的盈利多是虚盈,征收此税不尽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营利事业属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其利得全部用于本事业者;娱乐业;客庄、绸布染业、绣鞋、刺绣及铸印等业;肩挑摊贩、零售家禽鸡蛋等小商贩。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税率,采取超额累进制。公司、行号及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其营利事业的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60%以上,财产租赁的利得额超过其财产价额15~50%以上,共分6级,超过额各征10~50%。改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后,对营利事业利得的超额累进率分为13级,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从60%以上,按其超过额最低课税由10%,最高至盈利为资本额的5倍以上时,征税6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