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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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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辅助占有[1]

  辅助占有又称占有辅助,是指占有人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辅助占有的内容[1]

  在辅助占有中,所谓特定的从属关系,也叫命令服从关系,是指雇佣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或基于其他受他人的指示而为占有的类似关系。所谓他人,又称“主人”,是指处于上级地位而享有指示权的人。受他人指示而为事实上占有的人,叫作占有辅助人,他是占有人的占有机关。所谓受他人指示,是指接受服从他人的命令。

  居于社会的从属支配关系,均属此列。从属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合同还是依据法律,是基于私法抑或公法,其存续时间的长短,外部可否认识,皆所不问。占有辅助人是否拥有为“主人”占有的意思,亦不重要。

  占有辅助制度,古虽有之,但在现代分工的工商业更具有重要意义。工人对其使用的工具,售货员对其柜台的商品,银行经理对其经手的金钱,电脑操作员对其办公桌,都处于占有辅助关系。

辅助占有与自己占有的关系[2]

  辅助占有与自己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标准进行的划分。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比如,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比如,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

辅助占有与自己占有的区分实益[2]

  我国《物权法》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并区分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考察,区分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的实益主要在于:

  其一,自己占有为可以独立存在的占有,而辅助占有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占有辅助人在其从属关系的范围内,取得对某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时,即由发出指示人取得占有。

  其二,占有辅助人虽然事实上管领某物,但并不因此而取得占有,而是以他人为占有入。占有入享有由占有所生产的权利,负担因占有所产生的义务。占有辅助人既然不属于占有人,自然也不享有基于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所受的保护,其所管领的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原则上由发出指示的他人享有与负担。

  比如,甲雇佣乙驾驶汽车,此时,甲为该车的占有人,乙为占有辅助人,即使甲强行取回其物,乙也不得对甲主张保护占有的权利,并无权将占有让与第三人。再如,某法人的会计把法人的支票遗失时。此时该支票的遗失人为法人(自主占有人)而非会计.

  因此,申请公示催告时须以法人的名义而非以会计的名义。因此,如果占有人侵夺第三人财物后由占有辅助人管领该物,第三人对占有辅助人也不得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比如,甲盗取乙的电脑交由职员丙保管时,乙只能对甲而不能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保护请求权。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占有辅助人不属于占有人,并不意味着没有适用占有规定的余地。一般认为,关于占有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于辅助占有。这一点正好与间接占有原则上均可以适用占有的规定不同。

  所谓的法律特别规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5条关于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的规定,第946条关于占有移转准用简易交付的规定(即占有物在辅助占有人手中而由其受让占有时,也可以适用简易交付)等,均可适用于辅助占有。此外,占有辅助人不得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行使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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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
  2. 2.0 2.1 刘智慧著.占有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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