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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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换国债[1]
转换国债是为转换尚未清偿的旧债而发行的新国债。多在国家政局动荡经济衰退、偿债困难时采用。亦称“倒换国债”,“调换国债”。发行转换国债的目的是为延长还债期限,或减少本金降低利率。
转换国债形式[1]
其形式有二:一为自愿转换。持券人自愿以新债换旧债,或要求政府偿还旧债;二是强制转换。持券入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以新债还旧债。举借转换国债,虽能暂缓偿债危机,但也降低了国家债信。
转换国债与国债的“以旧换新”[2]
发行转换国债是进行国债转换与整理的一种形式。所谓转换国债是指对巳到期的国债下直接予以偿还,而将其转换成等额的新债,发行利率与期限可以根据形势变化作相应调整,并用法的形式予以固定。我国已发行的转换债有:(1)1990年转换债:将1990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5年国库券和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转换成等额的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5年偿还;(2)1991年转换债:将1991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1982年、1983年、1984年、1986年和1988年国库券,转换成等额的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6年偿还;(3)1992年转换债:将1992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1993年、1994年和1987年国库券,转换成等额的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7年偿还。以上三个年度的转换债,用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别计算,即原发债券改为转换债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计算,改为转换债以后利息按新利率计算。
国债的“以旧换新”不同于发行转换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旧换新”是我国在发行1993年国库券时开始启用的一种倡导人们踊跃认购新国库券的一种措施,鼓励人们用到期的国库券换买新发行的国库券,因而“以旧换新”是指视投资者自愿,用到期的国库券本金或本息兑付后直接购买新发行的国库券。为了鼓励投资者“以旧换新”,在1994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即1994年2年期国库券实行“以旧换新”,投资者凡是用在1994年到期的1991年国库券和1989年特种国债换买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一律提前到1994年4月1日兑付(1991年国库券的原定到期日为1994年7月1日)。并按原债券利率加一个百分点,1991年国库券按11%的利率计付利息(1991年国库券原定票面利率为10%),1989年特种国债按16%的利率计付利息(1989年特种国债的原定利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