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國債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轉換國債[1]
轉換國債是為轉換尚未清償的舊債而發行的新國債。多在國家政局動蕩經濟衰退、償債困難時採用。亦稱“倒換國債”,“調換國債”。發行轉換國債的目的是為延長還債期限,或減少本金降低利率。
轉換國債形式[1]
其形式有二:一為自願轉換。持券人自願以新債換舊債,或要求政府償還舊債;二是強制轉換。持券入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以新債還舊債。舉借轉換國債,雖能暫緩償債危機,但也降低了國家債信。
轉換國債與國債的“以舊換新”[2]
發行轉換國債是進行國債轉換與整理的一種形式。所謂轉換國債是指對巳到期的國債下直接予以償還,而將其轉換成等額的新債,發行利率與期限可以根據形勢變化作相應調整,並用法的形式予以固定。我國已發行的轉換債有:(1)1990年轉換債:將1990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5年國庫券和1987年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轉換成等額的新債,期限5年,年利率8%,不計複利,1995年償還;(2)1991年轉換債:將1991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1982年、1983年、1984年、1986年和1988年國庫券,轉換成等額的新債,期限5年,年利率8%,不計複利,1996年償還;(3)1992年轉換債:將1992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1993年、1994年和1987年國庫券,轉換成等額的新債,期限5年,年利率8%,不計複利,1997年償還。以上三個年度的轉換債,用已簽發的債券收款單代用,期滿後,單位可持原收款單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手續,本金照還,利息分前後兩期分別計算,即原發債券改為轉換債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計算,改為轉換債以後利息按新利率計算。
國債的“以舊換新”不同於發行轉換債,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舊換新”是我國在發行1993年國庫券時開始啟用的一種倡導人們踴躍認購新國庫券的一種措施,鼓勵人們用到期的國庫券換買新發行的國庫券,因而“以舊換新”是指視投資者自願,用到期的國庫券本金或本息兌付後直接購買新發行的國庫券。為了鼓勵投資者“以舊換新”,在1994年國家採取了一系列優惠措施,即1994年2年期國庫券實行“以舊換新”,投資者凡是用在1994年到期的1991年國庫券和1989年特種國債換買1994年二年期國庫券的,一律提前到1994年4月1日兌付(1991年國庫券的原定到期日為1994年7月1日)。並按原債券利率加一個百分點,1991年國庫券按11%的利率計付利息(1991年國庫券原定票面利率為10%),1989年特種國債按16%的利率計付利息(1989年特種國債的原定利率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