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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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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质押财产)

目录

什么是质物[1]

  质物就是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财产权利,质物是质押担保的核心。

质物的分类[2]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物可分为动产质物和财产权利质物。

  1.动产质物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从该条可以看出,《担保法》对动产下定义时是用排除法来规定的。

  动产质权的客体是以动产为限,但并非所有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作为动产质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动产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动产质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3)动产质物必须为特定物

  在司法实践中,金钱可否成为质物?从性质上看,金钱当属于动产,但又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货币,一旦取得占有,则可取得其所有权。而质押原则是质物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可见,金钱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设定质押,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成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之规定,若将金钱予以特定(诸如金钱的种类、面额、号码特定)而设立质押时,质押合同有效,设立的质权有效。

  2.财产权利质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财产权利质物的范围比担保法的范围扩大了许多,有利于质权的发展和完善,促进资金融通

  3.质物约定不明的处理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质物的保管和处分[3]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相关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33条(即: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在质押合同期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质物、置换质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①质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规定的警戒线以下;②质物出现本办法第12条中的情形之一。

  ●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物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参考文献

  1. 何志著.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03月第1版.
  2. 何志著.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修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5.
  3. 胡平西,侯福宁著.商业银行合规人员法律适用手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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