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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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Time Inconsistency of Monetary Policy)又称为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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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一致性是指在t期为 t+i期计划的行动方案,在t+i期到来时,实施该行动方案不再是最优的。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所提出的时间不一致性的基本思想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两期模型来进行说明。在t期,政府决定其在t+1期将要采取的政策,以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t+1期时的社会福利不仅取决于在t+1期政府实际所采取的政策,而且取决于私人部门在t期所做的储蓄、工资等决策。私人部门在t期时的决策取决于其对t+1期政府实际所采取的政策的预期。这里假设没有不确定性,私人部门的参与者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能够完全预见到政府在t+1期将要采取的政策。
在预先承诺的情形下,政府在t期决定其在t+1期将采取的政策,并且在t+1期到来时不能够改变这个政策。在对t+1期政策做出最优选择时,政府必须考虑到该政策对t期时私人部门决策的影响:,在无预先承诺,即相机抉择地制定政策的情形下,政府在t期不能够决定其在t+1期将采取的政策,而是要在t+1期到来时才能做出政策选择。在相机抉择的情形下,当政府在t+1期进行政策选择时,不需要考虑私人部门在t期是如何做出决策的,因为在t+1期时,私人部门在t期的决策已经做出,因而不再受到政府在t+1期政策选择的影响。政府在t+1期的政策选择是否影响到私人部门在t期的决策是预先承诺与相机抉择这两种情形的区别之处,这导致政府在相机抉择与预先承诺下政策选择的不同。
政府在相机抉择下的政策选择不同于预先承诺下的政策选择会导致时间不一致性,这是由于在t期不能够做出承诺的政府会宣布其在t+1期所选择的政策与在承诺下所选择的最优政策相同,但当t+1 期到来时,重新最优化而背叛其所做出的宣告将是政府的最优选择。由于私人部门的参与人具有理性预期,他们预期到政府会这样做,因而政府的宣告是不可信的。私人部门在t期做出决策时会把政府的这种欺骗行为考虑进去,导致的结果类似于囚徒困境。通过对时间不一致性思想的阐释,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得出结论:一个能预先承诺去实行一项政策的政府要比一个短视的、每一期都重新最优化的相机抉择的政府能够产生更好的政策效果。
在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1977) 的基础上,Barro & Cordon(1983a)详细地阐释了货币政策中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就货币政策来说,实行低通胀是最优的,然而低通胀政策是时间不一致的。由于存在收入税、失业补贴等,导致了劳动力市场扭曲,这使得自然失业率过高,因而政府有扩大就业,增加产出的动机。根据附加预期的菲利普斯曲线,政府只能通过意外通胀来实现扩大就业的目标。如果公众预期政府会实行低通胀政策,则政府的最优决策是相机抉择行事,实行较高的通胀,即政府有通胀倾向。由于公众是理性预期,他们预期到政府会采取欺骗行为,因而在签订工资合同时,他们会把未来可能发生较高通胀这一情况考虑进去,结果导致均衡时的通胀率较高,而就业和产出仍然维持在自然率水平上。这同样地说明了按规则行事优于相机抉择地制定政策。
自Barro & Gordon(1983a)以后,大量文献研究了如何消除货币政策中的时间不一致性。尽管严格地按法定的规则行事具有潜在的好处,但是采用规则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为了便于在实际中执行,规则必须是十分简单的,这使得政策很难对未预见到的事件做出反应。由于按照简单的规则行事可能会导致产出波动太大,因而采取简单的、非随状态而变动的(non-contingent)货币政策规则,如固定的汇率,可能不如相机抉择好。这就促使研究人员关注如何改进相机抉择地制定政策所产生的效果,并且把重点放在降低或消除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所引起的通胀倾向上。
自从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提出后,许多学者分析了约束中央银行实行相机抉择货币政策、降低动态不一致性货币政策产生的通货膨胀偏差的种种办法,其中一种办法就是实行最优通货膨胀目标制。这种制度安排是政府和相关的机构为中央银行确定具体的通货膨胀目标,并委托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要求中央银行实现明确的通货膨胀目标,政府不干预中央银行的具体操作。以往的实践表明,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时,在政治等因素的干扰下,其货币政策决策具有通货膨胀偏好,经常会以牺牲物价稳定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与就业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缺乏承诺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很难在一个较长时期把通货膨胀控制在较低的水平。明确的通货膨胀目标可以增强中央银行的责任心和诚信保证,约束其履行承诺,解决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的问题。而中央银行要在公众中建立起信誉,就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与评价。公众需要获取大量充足的信息来评估与监督中央银行的政策行为,而这则以中央银行政策决策信息的详细披露为前提。
降低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理论分析[1]
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问题提出以后,大量的文献著作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很多种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建议,大致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央银行的声誉约束(Reputation)。
该思想的主旨在于给决策者提供一种激励,通过提高其偏离成本,从而使他们不至于偏离最优的政策。该方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现在的货币政策和这些政策所带来的未来影响之间的跨期间联系。
最先把声誉这一概念应用到货币政策中去的是Barro和Gordon(1983),他们构造了一个无限期重复博弈的模型。具体来讲,公众根据中央银行宣布的货币政策形成预期通货膨胀后,中央银行可以采取“欺骗”或“守信”两种策略。“欺骗”策略虽然通过制造突发性通货膨胀提高了本期的产出,但是公众会提高以后的通货膨胀预期来“惩罚”中央银行,增加其未来的损失;正是这种“惩罚”迫使中央银行为避免未来的损失而选择“守信”的策略,从而保证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达到最优,消除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
Barro(1986) 运用了著名的Kreps-Wilson (1982)声誉博弈(Selten'连锁店悖论,1978),又研究了信息不完全的声誉模型。该模型假设政策制定者的任期是有限的,他可能是坚定反通货膨胀的“强力决策者”,也可能是放纵通货膨胀的“疲弱决策者”,但公众不能彻底了解政策制定者的类型,而只能依靠中央银行执行的货币政策来推断中央银行的偏好。强力决策者肯定是守信的,而疲弱的决策者为了平衡未来高通货膨胀的损失,在开始的时候不得不执行低通货膨胀政策,以此向公众传递自己可能是强力决策者的信息。因为公众总是不能了解政策制定者的类型,疲弱决策者必须不断地向公众传递这种信息,才能保持自己的“声誉”,所以政策制定者(疲弱决策者)更着重未来时期的社会福利,而且在位时间越长,他就越看重自己的“声誉”,这种“声誉”对其相机抉择倾向的制约就越大。
Waller(1995)在中央银行政策的文章中提出了声誉方法的两个问题。由于该方法倾向于中央银行家而不是把中央银行看作是一个机构,这导致了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这是由于中央银行家是不断更替的,他们不会永远执行某种政策。此外,如果中央银行的激励机制是错误的,由此导致出现一个通货膨胀偏差,这似乎更应该变更中央银行的结构,而不是让私人部门通过惩罚性策略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种研究思路集中体现在货币政策的委托代理模型和最优激励契约模型中。
2.委托代理 (Delegation)。
Rogoff(1985)首先提出用委托代理的方法降低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在Rogoff(1985)的理论模型中,他认为可以通过把货币政策委派给一个机构来降低通货膨胀偏差,该机构比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更为谨慎保守,比如较之总产出更关注通货膨胀的中央银行家,即通过任命一个“保守”的中央银行家来降低通货膨胀偏差。该人有较低的时间偏好,而相对于失业率来说更偏好物价的稳定性,从而使得社会境况更好。这是因为“保守”的决策者更加重视通货膨胀导致的成本,必然执行“保守”的货币政策,对外部冲击的干扰只进行比较小的逆向凋整措施。只要公众确信决策者是保守的,那么公众的预期通货膨胀将降低,从而使中央银行能降低通货膨胀的偏差,使实际的通货膨胀与最优通货膨胀更加接近。
Rogoff(1985)的理论模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在许多国家,中央银行对政府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而且在低通货膨胀国家或者在低通货膨胀时期,人们通常将实现低通货膨胀目标的成就归功于反通货膨胀的“保守”中央银行。
Lohmann(1992)对 Rogoff模型进行了巧妙的扩展,它主要强调了中央银行运作中的可信性与灵活性之间的权衡。在Lohmann(1992)的模型中,中央银行独立行事,要么诚信地执行某一原则,要么在总供给的波动区域内比社会上其他人更为保守,同时如果总供给跳出波动区域,那么就由政府否决其决策。即政府不但有权选择保守中央银行的决策者,而且还保留了特殊情况下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否决权或者更换中央银行决策者的权力,因此这类模型被称为具有免责条款的委托代理模型。政府行使否决权或者更换中央银行决策者需要付出成本,较高的成本伴随着较低的妨碍中央银行决策的动机。
政府保留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否决权,而且行使否决权要付出成本的制度安排对政府和中央银行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前者迫使中央银行在特殊情况下更加偏重产出波动,后者使政府不能随意地行使否决权,避免政府实行完全相机抉择的策略,随意选择不同偏好的中央银行来实现其短期的最优目标。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中央银行和公众三者博弈的均衡结果是,政府通过选择最优的保守中央银行和否决成本,诱导中央银行决策者采取非线性的政策规则,政府、中央银行和公众三者都能实现各自的目标最优化。 Lohmann(1992)将这种制度安排称为“部分独立的中央银行”。
我国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1]
动态不一致性的理论分析中有一些过于苛刻甚至是不合理的假设,影响了其在中国的分析与适用。比如该理论中假设经济环境严格符合标准的 Philips曲线,同时还有意无意地把分散的私人部门当作一个有着高度协调性的单一联合体,并且他们能够对中央银行的每次货币政策做出正确的理性预期,这在我国显得不是十分符合实际。此外,目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保证就业等其他的社会目标,因此即便是在采取“欺骗”策略可以获得短期利益的条件下,中央银行也未必会背离其事先制定的货币政策。但是也有研究表明,我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的作用有所弱化,货币政策存在较为明显的时间不一致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利率政策、银行“惜贷”与银行资金内部短路等现象上,因此研究和借鉴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对我们来说还是有很大意义的。
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是通过研究通货膨胀目标制、泰勒规则等各种货币规则在中国的适用性,来构建中国的货币规则。比如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法和反应函数法,谢平、罗雄(2002)首次将中国货币政策运用于检验泰勒规则,并认为泰勒规则可以较好地均衡中国的货币政策。而秦宛顺等(2002)基于 Ball 的模型,分析中国两类不同的最优货币政策规则:以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时的货币政策有效规则和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时的货币政策有效规则。通过实证分析,他们得出结论:从中央银行福利损失的角度出发,以短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是无差异的,货币当局可以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出发,灵活选择应用这两种工具。此外也有学者认为货币供应量不宜作为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而应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政策,即直接盯住通货膨胀率,同时将货币供应量、利率、经济景气指数等其它重要经济变量作为监测指标。
实际上,任何一种货币规则的实行均需要一定的制度配合,并且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关注于利率的泰勒规则需要高度市场化的金融市场,从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来操作目标利率,可以影响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进而影响各经济主体的消费、投资等一系列行为,最终影响经济总量实现政策目标。而泰勒本人也一再强调不可机械地运用规则公式,应当将政策规则融入到中央银行的政策决策程序中,并运用特殊性与一般性相结合的方法使政策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然而在这方面我们的经验是十分不足的。此外泰勒规则在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比如GDP缺口、通货膨胀缺口权重如何来确定;在进行通货膨胀率测量时,物价指数如何选取;GDP缺口如何来估计等一些问题。当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利率弹性的增大,中国也可以适时把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一个中介目标,同时根据一定时期经济增长与其历史趋势的偏差、通货膨胀与其目标的偏差, 进行利率政策决策。
通货膨胀目标制是高度前向的货币政策,能否精确预测未来通货膨胀的走势成为决定货币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有学者研究发现: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虽然成功地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并将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但是却往往伴随着高失业的代价。在我国,经济增长与发展仍然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在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方面,我们将会比发达国家有更高的成本。另外通货膨胀往往是一个复杂的内生变量, 常常与需求过度、供给冲击、财政赤字及政治不稳定联系在一起, 因此, 通货膨胀的治理,不能单独依靠货币政策来进行。另外从中国的特殊国情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在实际中往往受到政府的影响和左右,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同时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所以在中国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是不现实的。研究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目标的专家Bernanke就指出,中国的问题不是用通货膨胀目标制方法所能解决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方案中得出这样的启示:长期稳定的通货膨胀目标是重要的,长期稳定的环境有利于经济增长,所以我们有必要把通货膨胀率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作为自己货币政策中长期的一个重要目标。
综上,我国货币政策规则的选择、作用方式和效力应当在借鉴西方货币政策理论的同时更注重立足于自身,通过分析相应的历史条件、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形成一套适合自己的货币政策。当前,为了降低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快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尽快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运行才是我们的可行性选择。为此,笔者建议:
1. 继续坚持以“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般来讲,当中央银行政策目标持续大幅度变动时,政策的可信度较低。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具体确定“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中央银行的最终目标,这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因此,要取信于民,使公众相信中央银行一直以反通货膨胀和稳定货币作为货币政策目标之一,且它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就应当坚持这一政策目标,从而避免政策多变性对政策可信度的损害。
2. 在进一步增强自己独立性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和财政部等其他政府部门形成一种相互协调和相互合作的关系。实际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而货币政策必须和财政政策相互协调,进而避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财政政策之间有可能产生的冲突,才能对经济起到良好的政策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财政部之间达成一种有规可循的协商机制,定期就各自的政策制定进行一系列的协商,从而避免各自政策目标的相互冲突,从而达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两者协作效果的最优化。
3. 建立规则化的货币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增强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中央银行开始公布其货币政策目标,加拿大1991年首次公布了它的通货膨胀率目标,并且从1993年开始公布长期的货币政策目标和通货膨胀率目标,瑞典中央银行从1993年开始,而欧洲的大部分国家是从 1992年9月的汇率危机之后开始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制度中,及时向公众和媒体披露其会议记录、决策内容及各种经济金融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因此,一个增强货币政策透明度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让公众更深入地理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从而有助于公众形成合理的通货膨胀预期,疏导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
一般来讲,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①政策目标;②决策程序与过程;③中央银行的经济模型;④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⑤多种与公众交流的信息沟通方式;⑥经济与金融数据等。在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一个规范的货币政策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时间与形式,同时研究与掌握披露政策信息的度,并注意信息在政策目标不同方向变化时对政策效应的不同影响,讲究信息披露艺术,提高披露信息对政策效应的正面影响,从而取信于民,中央银行和公众双方建立互相沟通、互相信任的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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