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79个条目

调解优先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什么是调节优先

  调解优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级各部门各阶层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

调解优先的原则

  通过建立健全“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各级各部门的调解意识不断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级各部门各阶层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乡(镇),疑难复杂矛盾不出县;“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行政信访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即:群体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集体上访数量下降。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大政府依法行政力度,充分发挥政法委的领导优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调解优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坚持依法调解与依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搞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坚持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绝不能利用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既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各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既要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正义。要不断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早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调解优先的步骤

  首先要特别注重调解工作的平等性和针对性。调解能力是高境界的司法能力。做好调解工作,不仅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特别细心、耐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通过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缓解矛盾。首先是要树立平等对待的理念。有报道指出某些大城市的户籍已成为“同案不同判”的分水岭。相较于本地人,外来人口往往很难获得缓刑,“通常是关多久,判多久”。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平等。只有按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要求,在受理立案、侦查、是否或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每一个环节重视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帮扶、矫正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使最大范围的群众受益。

  其次要厘清调解界限,强化调解的针对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造就了矛盾的多样性———有轻重之分,有缓急之分,还有可调和与不可调和之分。所以要调解矛盾,就要在法律和规律的框架下明晰什么可以调,什么不可以调,充分了解每一个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对于社会危害轻微、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的案件,要积极介入调解,争取双方满意;而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毒犯罪等,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调解优先”的原则必须贯穿在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之中。调解先行,把住第一道关口,判决铸盾,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调解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将“调解优先”的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抗可不抗的不抗,着力将每道环节打造成化解矛盾的接力站、攻坚站。同时也要善于监督、准确定位,防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将已经调解、化解的案件再次纳入诉讼,防止在民行、刑事监督工作中对那些有轻微瑕疵的案件,不顾放大矛盾的风险而盲目提起抗诉。要通过深入开展“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工作、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工作、“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工作,更加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健全全社会“大调解”机制。

  “检察机关社会大调解中负有重要使命,应当大有作为。”化解矛盾的必经之路是调解,最优路径也是调解。抓调解就是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是最大限度地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最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务必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大胆探索、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主动融入,真正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坚持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0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LuyinT.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调解优先"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