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侵占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如果规制者没有对在位者做出合适的补偿,引入竞争就是一种违背规制合同的行为,会侵占原垄断运营商的资产,即规制侵占。在网络型产业环境中,很多规制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规制侵占,如新进入者支付过低的接入费不足以补偿在位者的沉淀成本;规制者对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进行补贴;当原运营商面临竞争威胁时,规制者严格地控制服务资费;规制者对运营商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等。
在位企业在假定全部成本能够回收并且竞争性进入未被完全预料的情况下,从事规制者批准的投资活动。而在自由化改革过程中,由于提供服务而导致竞争得以加剧,这引出了在位者搁置成本(stranded cost)的补偿以及分配问题。可通过订立长期合同,调节规制者与被规制的在位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规制合同中应确保补偿所有已发生的成本。另外,竞争者在签订合同之后还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即进入者不愿分担新投资的融资成本,在位者则会因承担大于公平份额的成本而终止营运。如果在位者对此有所预期,且因网络资产专用性等因素,这种风险将会阻碍在位企业的初始和未来投资。在真正意义的竞争性下游市场,进入者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越来越小
在网络型产业引入市场竞争时,规制者应考虑可能造成的规制侵占。如果规制者没有对在位者做出合适的补偿,引入竞争就是一种违背规制合同的行为,会侵占原垄断运营商的资产,即规制侵占。在网络型产业环境中,很多规制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规制侵占,如新进入者支付过低的接入费不足以补偿在位者的沉淀成本;规制者对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进行补贴;当原运营商面临竞争威胁时,规制者严格地控制服务资费;规制者对运营商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等。并对其进行补偿。更一般的问题是,在设计网络型产业的接入政策时,应对市场进入带来的收益与对垄断运营商的投资激励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