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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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产业(Network Indus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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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产业是指需要固定物理网络来传输其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产业,主要包括煤气、铁路、自来水、电力、电信、邮政等产业。大体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产业”的内容相当,区别在于概念的角度有所不同。基础设施产业多从这些产业在国民经济发挥作用的角度来定义,而网络型产业更能体现这些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
网络型产业大体由两部分组成:一类是传输网络部分;另一类是具体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部分。由于这些产品或服务必须通过固定网络来传输,所以这些传输网络部分还被称为网络型产业的“瓶颈”或基础设施。
1、传输网络设施由于规模经济、网络经济等原因,由一家企业垄断经营会避免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即网络型产业的“基础设施(网络)”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宜保持垄断型的市场结构。
2、在具体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部分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宜保持竞争型的市场结构。
3、存在着纵向关联市场。所谓纵向关联是指最终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由“上游”至“下游”的不同业务按一定的顺序联结而完成,如电力产业由发电、输电、配电、供电等业务将电力传送给最终用户。网络型产业整体的市场结构将随着网络“瓶颈”的规制程度以及网络所有者被许可生产经营具体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变动而变化。
网络型产业的结构改革[1]
网络型产业结构改革主要有两种途径:纵向结构分离、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混合式结构。
(1)纵向结构分离(Vertical separation)
彻底的结构分离或分拆改革,是把网络的所有权与基于网络提供服务的所有权进行分离,以保证所有的产品服务供应商有平等的接入网络的权利。纵向结构分离可以避免为保证接入的平等性而产生的规制问题,减小了接口问题的规制难度,但仍然需要一个有效的接入定价政策,以解决基础网络的投资激励问题;结构分离还将产生较为严重的协调问题,造成关联经济的损失,并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此外,在很多情况下,运营商之间很可能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这样就会使这种改革方式的最主要收益难以实现。由此可以看出,在某个特定的网络型产业中,纵向结构分离并不一定是解决政府规制问题的最好办法。
(2)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Vertical integration with liberalisation)
这种方式不要求对原有在位垄断企业进行重组,但竞争性领域应同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经营。本质上讲,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是一种“纵向一体化下的竞争”。一般认为其主要优点是可减少实行完全纵向结构分离所带来的许多问题,比较有利于网络传输部分与基于网络而提供产品服务部分之间的协调,形成一定的纵向一体化经济,可以节省一定的交易成本。不足之处在于,既有的纵向一体运营商具有较强的歧视新进入者的动机,所谓的市场关闭理论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形。所以规制者必定要确保在新进入者与在位者的竞争中有能力通过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改革方式一般会增加政府规制成本。而新规制经济学则将歧视动机归结为是由于政府规制政策不当所造成的。为促进网络型产业有效竞争的形成,营造良好的规制环境,有效接入定价政策的确定便成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