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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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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行政自制理论[1]

  行政自制理论是指在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和谐发展,强调政府自我控制的一种行政法理论,亦被称之为“控权新说”。

行政自制理论的内涵

  这一理论主要通过裁量权内控制度、行政内部分权制度、行政惯例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等实践机制从公权内部规范其运作。相对于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以及公民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外部控制模式而言,行政自制能够有效应对行政管理的专业化趋势,发挥灵活、应急的结构性优势,符合低成本、及时补救的效能要求,并能推动行政伦理和行政文明的现代化进程。

  一方面是源于对立法和司法的功能性不足的反思,即“传统行政法理论将对行政权的控制限制在外部主体上不免有失偏颇。若要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形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协调关系,需要进一步开拓行政法理论的新视野,探索以政府自身为控制主体的行政自制”。

  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行政自制现象普遍化内部行政法重新崛起的理论归结。即“行政主体通过自身的组织构架、内部行政法规则和行政伦理,可以自发地推进行政政策、提升行政效率或约束其所实施的行为,使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行政主体对自身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可以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对行政政策可以自我推进、对行政正义予以自主实现”。

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背景

  一方面是因为有大量的行政自制现象和被组织化的行政自制制度存在着,主动进行自我约束的行政权起到了人权和秩序保障的功效。

  另一方面,外部行政法的控权理论和制度存在着功能性不足,而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法治变迁路径不断呼唤着新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研究。

行政自制理论的目的

  弥补外部控制的不足,从而型构内部运作与外部运作相得益彰的公权规范体系。

行政自制理论的作用[1]

  行政自制理论对于行政伦理和行政文明的现代化起着有效的推动作用,这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自制理念促使政府主动推进现代价值观

  行政自制所主张的自发性和服务性使得政府能够在实践中主动推行现代价值观念,比如,通过行政程序的规范来确保相对人的平等对待;通过裁量权内控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性;通过开辟群众举报、行政复议渠道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救济等等。再比如,从法治国家原则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服务于法律的明确性、安定性和稳定化,为相对人确定了应有权利的具体内容;从社会国家原则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相对人利益而执行生存照顾任务的手段;从民主国家原则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是相对人行使参与权、听证权和救济权的法定途径;从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是相对人行使其自由权的条件和保障,在程序法上是“通过程序的基本权利保护”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

  而这些价值观念就是现代行政伦理和行政文明的核心所在,政府可以在不断的善良执法中将相对人视为具有独立人格个体、将相对人的权利视为积极的善并将其置于超越效率经济和效能之上的位置,从而推动行政文明的稳步增长。

  (二)行政自制理念能够激励公务员服务精神

  行政自制理念能够从政府内部激发公务员的进取精神、增强其服务动力,并加深其服务公众的责任感。发源于行政主体自身的行政自制一方面为政府及其公务员提供了广阔的自制空间,使其能够对各个领域的行政事务、各个层面的行政人员、通过各种被证明为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控制,为其展开了自由而灵活的控权图景;另一方面,具有内发性的行政自制不仅是对行政权的控制,同时也是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措施:将传统上由外部主体行使的控制权同样赋予行政主体自身,不仅表明了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信任、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行政权本恶”、“公务员谋私”的假定,摆脱了对行政主体的怀疑氛围,为那些本着“服务于民”的价值理念勤恳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良好的行政背景、提供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途径,而且这种“主动的自我控制”也有助于政府及其公务员发自内心地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激励其进取精神和服务热情,促使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而且要努力做到尽善尽美。

  此外,对公务员的培训也能提高他们的服务精神。“如果说道德客观性的确立属于个体责任范畴,那么择善而不是选恶,使生活成为一种自身良好的价值,这就有赖于个体期望善与行善的能力。”而公务员培训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引导出这种“行善的能力”:“政府的主要挑战是引导公务员把精力放到思考及做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上”,引导的方法则在于培养公务员的责任感——当公务员得知他们的工作对相对人来讲是很重要的、能够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支持、并可以将成果归功于他们自己的努力、创造和决策的时候,他们就会培养起认真负责的责任感。

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意义

  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立法和司法为中心建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的实践路径和理论模式,其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研究路径与方法的拓展以及行政法学内容体系的完善均具有变革性意义。

参考文献

  1. 1.0 1.1 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制之功能——公权规范的内部运作[J]长白学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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