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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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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共有[1]

  著作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某一作品著作权的共同享有。著作权专利权的一个区别是,它包括许多权能,而这些权能可以独立存在或者分别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当著作权的部分或全部权能由多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或者著作权的诸项权能分别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分享时,都会形成著作权共有。共有的形式既可以是:对著作人身权的共有,也可以是对著作财产权的共有,还可以是刘,全部著作权的共有。

  与一般所有权的共有一样,著作权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类型。著作权的无形性决定了按份共有不能以物化的状态进行分割,而应当通过界定各权利人行使权力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等体现各共有人所占共有份额。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需要指出,就合作作品而言,结合合作作品著作权是按份共有,共同合作作品著作权是共同共有。

著作权共有的产生[1]

  著作权共有可因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而产生。一般地说,原始取得可包括全部著作权的共有,继受取得只包括著作财产权的共有。大致说来,著作权共有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因合作创作而产生萨著作权共有。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合作创作而形成著作权共有;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合作,共同完成一部作品而形成著作权共有;3.个人不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是与单位合作,共同完成一部作品而形成著作权共有。(二)因当事人协议约定而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如公民和单位之间就职务作品创作,双方通过协议约定著作权共有;委托人受托人依据协议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双方共享。(三)因著作权转移而形成的著作权共,旨。如一个著作权人将整个著作权同时转让或赠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而形成的共有著作权;一个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的部分权利转让或赠与他人而形成的共有著作权;一个著作权人死亡后,其所享;旨部分的著作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形成共有著作权;法人分立后产生的共有著作权等。

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处分和分享[1]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共有著作权与共有所有权具有相同性贡。因而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发生共有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兄,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规定。但应看到,著作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在调整行使共有著作权法律关系对,有其独到特点。

  (一)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在共有著作权关系中,任何一个或一部分权利主体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时,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额使用。每一个共有人行使其权利份额内的权利时,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权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对著作权的行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显然,这和一般共有所有权是大相径庭的。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协商推举代表人的办法代表全体共有人行使权利。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共有人产生效力,但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超出约定的权限,其超出部分对共有人不发生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却有效。亦即此时应适用民法中财产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

  著作权的各共有部分权利之间具有关联性,我国《著作权法》实际上是视著作权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合二为一之权利。故而各共有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它必须受到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制约。具体地说,第一,在转让或赠与著作权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单独行使转让权和赠与权。而且按份共有著作权人欲将其所持份额转让处分时,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共有人放弃其享有的孝:作权时,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应按比例分享。不过,放弃著作权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费使用权。第三,共有著作权人在共有著作权』:设置质权时,应事先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国台湾《著作权法》有这种规定。

  (三)共有著作权的受益分配和费用分担

  各共有人对共有著作权行使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精神上的名誉都有权分享。在共同共有时,各方之分享均等;在按份共有时,对经济收益应根据各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的比例分配。对于著作权共;旨而产生的应付费用和其他法律义务,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分担或按份额分担。

  (四)共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当第三人不法侵害共有著作权时,会对全体共有人产生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仟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有人许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著作权共有的案例

  案例一:A某能否成为该软件著作权的共有人?[2]
  【案情】

  A某系B某研究生导师。1989年5月以来,B有意开了一软件系统,并自己草拟了设计方案、程序流程和逻辑步骤。同年6月中旬,B向A汇报了此事,并征求A的意见。A听后十分赞成,并提出若干建议。在A的鼓励下,B开始着手进行软件开发。整个开发过程中,B曾多次向A咨询,A都乐意帮助B解决难题。1990年4月,B完成了软件开发并通过了鉴定,此时A未提出分享著作权的要求。1990年6月,B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合同,允许该公司使用、复制该软件,公司付给B报酬10000元,以后视销售利润继续分成。A于同年7月向B提出索取报酬4000元,作为合作一切软件的报酬。B不同意,只付给500元咨询费。为此,A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试问:A某能成为该软件著作权的共有人吗?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三)项的规定:“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结合本案,在该软件开发过程中,B从草拟设计方案、程序流程和逻辑步骤到完成软件一切并通过鉴定,均由B着手进行并承担责任,A只是对B开发该软件表示“赞成”,提出“建议”、咨询和帮助解决部分难题。并且直到该软件通过鉴定时,A也未提出分享著作权的要求。可见,A的行为仅构成咨询,而不是合作开发,因此也不能构成该软件的著作权共有人。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2. 陈磊等编.新编法律基础案例简析.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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