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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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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范围检查法[1]

  范围检查法是指在实施查账过程中,以检查范围大小,内容多少、查账手续粗细而划分的各种查账方法。

范围检查法的种类[2]

  (一)详查法

  详查法,又称精查法或详细审计法,它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被查期内的所有活动、工作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取精细的审计程序,进行细密周详的审核检查。详查法与全面审计不同。全面审计审计的种类,是按审计范围大小的不同对审计进行的具体分类;详查法指审计检查的方法,是按检查手续对检查方法的分类;而且,在全面审计中的某些审计项目,根据需要既可以进行详查,也可以不进行详查。详查法在具体做法上,通常采取逐笔检查核对的办法。

  详查法最大的优点是,对会计工作中的错误、舞弊行为,均能揭露无遗,因而,也能够做出较精确的审计结论。缺点是应用费时、费力,工作效率很低,审计工作成本昂贵。因此,在业务量多而复杂的单位进行审计时,一般不可能对全部资料和业务应用详查法进行检查。有时,即便是用了详查的方法,也会因涉及的面过大而难以抓住重点,从而疏漏一些错误、舞弊行为。事实上,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的加强,进行全面的详细审计是毫无必要的。一般说来,除了经济活动简单、业务量极少的小单位,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且认为产生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很大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时采用详查法外,其余场合不宜采用。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将详查法同抽查法结合起来应用。

  (二)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从作为特定审计对象的总体中,按照一定方法,有选择地抽出其中一部分资料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其余部分的正确性及恰当性进行推断的一种审计方法。抽查法也称抽样审计法。抽查法与局部审计(或专题审计)不同。局部审计指审计种类,是按审计范围大小或项目多少不同,对审计进行的分类;抽查法指审计检查的方法,是按检查手续对检查方法的分类。在局部审计中的某些审计项目,根据需要,既可以进行抽查,又可以进行详查。运用抽样法,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假定作为特定审计对象总体的每个项目都能代表总体的特征。这是进行抽查的理论依据。

  抽查法根据具体抽样方法的不同而有区别。抽样就是从审计对象的总体中抽取一部分项目。被抽取的项目,通常称为样本项目。抽样的方法大致有三种:任意抽样判断抽样随机抽样(又称统计抽样)。与此对应,抽查法也有三种类型,即任意抽查法判断抽查法和随机抽查法(或称统计抽查法)。任意抽查法,应用于抽查法的早期。当时,审计人员从检查的总体中抽取样本,既无规律可循,又无合理的根据,因而抽查的结果,使审计人员承担较大的审计风险。可以说任意抽查法仅仅是为了减少审计工作量,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而采用的权宜之计。

  判断抽查法,是审计人员在抽取样本时,并非随意,而是根据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结合审计的具体要求以及进入被审计单位所观察了解的情况,通过主观判断,从特定的审查总体中有选择、有重点地抽查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并据此来推断总体的一种抽查方法。判断抽查法同任意抽查法相比,前进了一大步。但由于在这种方法下,样本项目的选取依赖于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因此,对审计结论的可信性仍有较大的影响。

  统计抽查法,是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根据审计工作的要求,按照随机的原则进行的。运用统计抽样方法,不仅可以根据样本的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的特征,同时还可以知道所作结论的可靠程度以及审计结论的误差范围。统计抽查法是一种较为客观的检查方法,可以排除因主观判断失误所造成的差错。但是采用随机抽样的原则,也可能会造成样本偏倚,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程度。最好的办法是将判断抽查法和统计抽查法结合运用。在一般情况下,可用判断抽查法解决应该抽取哪些方面的样本项目问题;而用统计抽查法解决应该抽取多少样本,以及如何从整体中抽取这些样本的问题,或者是,先用判断抽查法剔除重要的或危险的项目,然后再运用统计抽查法。

  抽查法最大的优点是,能使审计人员从繁杂的数字游戏中解脱出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但应用起来不大灵活,尤其是统计抽查法,更是繁琐。而且,运用抽查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往往会发生偏差。一般说来,对于要求审计的时期长、业务内容多、规模大的单位审计时,除个别对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或是认为存在错误和舞弊行为可能性大的审计项目,应采用详查法外,其余宜采用抽查法。总之,在使用抽查法审计时,并不完全排除进行详细检查,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做到既可以保证审计质量又可以节约审计资源。

  (三)重制法

  重制法也称重记法,是指在既不能使用详查法也不能应用抽查法时所采取的审计方法。重制法是在对被审计单位应审经济资料进行整理重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而进行的检查。采用重记法的根本理由是,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完整而基本正确的经济资料,无法开展正常的审计工作,只有先记账,然后才能查账

  1.首先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重制的范围或项目。到底需要对哪些资料和项目进行重制,应视审计的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若单从会计资料方面看,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账型,即只有原始凭证,而无记账凭证、账簿记录及报表;二是无记账凭证型,即直接按原始凭证登记明细账及总账,同时,也无健全的报表体系;三是混乱型,即虽然有账、有证、有表,但三者之间严重不符,账实也不符。审计时,可根据具体分析,确定需要重制的范围。

  2.按照审查的期间和经济业务发生当时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重记。一般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即首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其次,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有关账项;然后,进行结账和编表。资料的整理,既要仔细认真,又要保证采用的处理方法以及选用的制度合理。不然,难以做出恰当的结论。

  3.与被审计单位原来的有关资料进行对照,确定差异。重新整理资料,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资料整理出来后,应将重记所得的结果,同原来的资料结果进行比较,确定差错情况,以发现问题。

  4.根据比较确定的情况,分析和确定需要进一步检查的范围和方法。重制法的优点是,通过对资料的整理和重视,能为查明问题提供便利条件,但应用时,费时、费力,尤其是整理资料一环,等于重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内容。因此,除了对那些管理非常混乱而使凭证、账表极不健全的单位进行审计时采用外,其余场合不适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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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梁美健主编.查账方法十日通.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2. 李凤鸣编.基础审计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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