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消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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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统计是指用能单位按照规定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归纳汇总的活动。能源消费统计的目的是在能源计量的基础上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能源消费汇总数据,为用能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制定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供可靠地依据[1]。
能源消费统计主要是反映能源消费的数量、质量和构成情况,它属于反映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能源消费与能源资源、能源生产、能源流转、能源运输、能源储备之间都有一定的相关关系.与社会经济发展也密不可分,因此,能源消费统计不但在能源统计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是社会经济统计中十分重要的一环[2]。
能源消费统计的主要内容[3]
能源统计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流通统计和消费统计。其中能源消费统计,主要是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主要内容包括: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
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
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等。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2]:
1.谁消费、谁统计。能源消费量是按实际使用统计,而不是按所有权统计。因此,不论能源的来源如何,凡是在本单位实际消费的能源,均应统计在本单位消费量中。
“谁消费、谁统计”在实际中的应用[4]:
“谁消费、谁统计”是能源统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谁”实际消费了能源,不论其支出费用与否,就由“谁”统计。“谁消费、谁统计”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不直接和能源供应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结算能源费用,而是和第三方(能源提供方)结算费用的单位:(1)若能源消费方无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无法实现分户计量,则能源提供方填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要包括消费方的数量,能源消费方免报电、水、天然气的消费量,但应填报其余品种的消费量;若能源提供方能够向能源消费方提供各种能源消费的实物量或能源品种的费用及单价(必需有原始凭证),则能源消费方可以此数据作为填报的依据,能源提供方填报的消费量要扣除能源消费方的消费量。(2)若能源消费方有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可以实现分户计量,消费方应按计量仪表数据上报消费量。(3)若能源提供方将用于公共服务(如公共电梯、照明、排污、采暖、制冷等)的能源消费量(实物量)按一定比例分摊给能源消费方,消费方填报的消费量应包含分摊部分,能源提供方填报的消费量要扣除能源消费方的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算消费。各工业企业统计能源消费量的时间界限,是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准。
3.对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不能重复计算消费量。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不再计算在消费量中。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
5.企业自产能源,凡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要统计消费量。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精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它石油产品,这种情况燃料油既不计算产量,也不计算消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