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登记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什么是股东登记[1]
股东登记是指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的姓名(名称)、持股数等事项所作的记载。如同公司登记一样,股东登记也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表明了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一种确认和公示。由于有权登记的机关是依法设定的;并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而存在,因此,其登记记载的事项不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据效力,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还具有确认法律行为生效、资格取得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股东登记概述[1]
关于有权进行股东登记的机关,公司实践中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权托管机构等。其中公司登记机关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登记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法》规定的股东登记机关,股权托管机关是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而设立的主要就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权进行登记的机关。
公司股东登记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二,根据《证券法》第157条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票的股东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第三,持有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股东由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进行登记。
股东登记手续[2]
股东名册上所登记的股东资料作用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二是保证股东所持股票顺利上市交易。
投资者如果要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按照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和交易规则,必须先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卡,然后凭此账户卡申购股票和办理缴款手续。
股票发行和股票配售方式的不同决定了股东资料登记具体操作方式的差异。一般说来,“上网发行”方式的股东资料登记是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根据投资者申购情况自动记录而完成的。而“网下发行”则是由承销商汇总各发行收款网点的登记资料,并经公证机关审核确认而完成的。
股东登记的法律效力[1]
对于股东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根据《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票(流通股)的股东身份的取得或丧失,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过产为依据。或者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登记具有确定股票交易行为是否完成或股东身份是否取得的效力。
2.《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就表明,公司登记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任何第三人如无足以推翻这一事实的相反证据和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否定其股东资格;反过来,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经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若未依法登记,第三人依照《公司法》该规定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请求在法律上就可能成立。
3.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虽然不直接具有前述公司登记机关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登记效力,但根据其已带有向社会公示的性质,因此具有较之公司内部记载更高的证据效力。
股东登记截止日[3]
股票上市公司发放股利前必须先确定股票持有者,为此在公告中注明股票过户的截止日期,此日期即为股东登记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