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综合评标价法是指以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这种方法。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前,一般是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综合评标法”是对投标单位及其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量化计分。主要依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经济标(即投标报价)、技术标(即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要求的响应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期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保证措施等)、商务标(即投标人综合素质、资质等级、项目经理业绩、施工业绩、财务状况等)等要素,配以不同的权重加以量化,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序。一般取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经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方法。
优点:1)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基本相适应,因而被广泛地接受和选用;2)与我国目前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度相适应;3)这种方法能够选中综合实力较强、投标报价较合理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缺点:1)由于企业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因素参与量化计分,诱导建筑市场挂靠行为的发生,导致围标和串标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地扰乱建筑市场秩序;2)挂靠行为的出现从而导致施工质量的下降,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是为了评标时得到高分,并不是企业竞争力的真实体现;4)评标量化计分时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存在暗箱操作,缺少公平性。
第一, 交货期。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交货时间作为标准,当投标书提出的交货期早于或迟于规定时间一定范围之内,则按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评标折算价。(对于工程设备一般不给予提前交货的评标优惠,因为施工还不需要时的提前到货,不仅不会使项目法人获得提前收益,反而要增加仓储管理和设备保养费。)
第二, 付款条件。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来报价。当投标单位支付要求的偏离条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情况下,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换算成评标时的净现值,调整投标报价后作为评标价格。
第三, 设备性能、生产能力。投标设备应具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性能、生产能力。如果所提供设备的性能、生产能力中某些非关键性技术指标没有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基准参数,则每种参数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折算价,将其加到投标价上去。
第四, 零配件和售后服务。另配件一般以设备运行两年内各类易损备件的获取途径和供应价格作为评标要素。售后服务内容一般包括安装监督、设备调试、提供备件、负责维修、人员培训等工作。如果这些费用已要求投标单位包括在投标价之内,则评标时不再考虑这些因素,反之则应将投标单位填报的备件价格、可能需购置的数量,以及售后服务价格加到投标价上去。
第五, 从交货地到安装地的运输费用。这部分为招标单位可能支付的额外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如运输超大件设备需要对道路加宽、桥梁加固所需支出的费用等。换算为评标价格时,可按照运输部门(铁路、公路、水运)、保险公司,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公布的取费标准,计算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将要发生的费用。
对综合性的评标,实质上有很多人为因素.如在广东省很多在型水利工程都是综合评分,多数是广东省内企业中标.这里就能看出人为因素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