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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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申报对象[1]
纳税申报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含享有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该缴纳、应该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对象的分类[2]
根据各税种的单项规定,地税系统分税种的申报对象具体如下:
1.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对象;包括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象:2002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地方企业和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机构和组织)。
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地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个人合伙或独资企业。
5.资源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6.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7.房产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用于生产和经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8.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用于生产和经营的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中国台湾省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国人以及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中国台湾省同胞和华侨的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地内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0.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11.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使用应税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中国台湾省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国人以及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中国台湾省同胞和华侨。
12.印花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或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