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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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税务行政处罚是保障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收管理,维持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一种行为方式。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特点与行政处罚一样,主体是税务机关,即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税务机关,客体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具体涉及到税务领域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这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因而为税收法律、法规广泛采用。
2、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复议规程中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只有罚款、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复议规程中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只有罚款、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定职权,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2、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此类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未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即使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也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但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一般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因此,只有在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时,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处罚
从处罚的对象看,税务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这一点使它与税务行政处分相区别。税务行政处分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权作用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人。他们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义务遵守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各种规范,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给予处罚,以示惩戒。
4、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
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虽然是针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是针对所有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的是刑事制裁。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5、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所作的处罚,总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它以特定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以特定的税务行政法规范为依据。这样,税务行政处罚也就具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
1、法定主义原则。税务行政处罚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任何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和事件,法律事实不清或者脱离了法律事实,法律的适用就不可能准确,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不可能有效发挥。
3、公正、公开原则。公正一是要防止偏听偏信;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制度。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民遵守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二是指处罚程序要公开。
4、过罚相当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畸轻畸重或者—刀切的行政处罚现象。税务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给予处罚的幅度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大小相符。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定实施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3、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