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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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administrative leg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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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即在行政管理中,由行政主体一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或相对人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关系中违法而引起的责任不是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样性。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由此决定了作出行政制裁措施的机关及程序具有多样性,这也是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
(3)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都具有单一性即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追究,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既可以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类型[1]
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内部相对人,即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此相对应,行政法律责任也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和外部行政法律责任。而且两种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在此加以分析。
(一)内部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因此内部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以及公务人员。任何一方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行政主体在侵犯了公务人员正当权利,如错误地处分了公务人员,就应当承担为公务人员消除影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而公务人员如果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承当内部追偿责任等。
(二)外部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共同构成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一方违反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守的行政法律规范,就应当承担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主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就有义务消除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具体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行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当、履行行政职务、行政赔偿等 。而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赔偿损失等。行政第三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与行政相对人一致,在此不再重述。
作为外部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够作为外部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而只能由委托组织承担对外法律责任。
- ↑ 陶杨.论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武汉大学法学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24卷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