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钻井平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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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钻井平台保险(Mobile Drilling Unit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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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钻井平台保险通常由钻井平台或钻井船的所有人负责投保,他们在石油开发作业中属于钻井承包商或出租人。除负责购买钻井平台、船的船壳保险以外,还要负责购买有关钻井船的清除残骸费用以及保险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钻探平台、船的船体及有关装置设备,包括钻井机及设备,自升机、起重设备及其他备用物、附属物,甚至包括在保单中列明的装载在接近钻井船的系缆驳船或其他船舶上存放的钻井设备和物资,钻井内的钻杆,由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其他财产项目。[1]
移动式钻井平台保险的内容[2]
(一)保险价值的确定
与船舶保险相同,钻井船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价值投保。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事故,保险人将支付和保险金额等量的赔款给被保险人,而不根据当时的实际市场价值投保或支付赔款,为了使被保险人足额投保,伦敦钻井船保险条款(The London Standard Offshore Drilling Barge Form)规定了“共保条款”、要求被保险人为钻井船购买不低于实际价值的100%保额,否则对差额部分将视为被保险人自己保险。保险金额是否合适应由保险人指定的第三者进行的检验为准,每年可评估一次。
(二)保额自动恢复
部分损失赔付后,自动恢复原保额,但在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后,保险契约即告终止。
(三)免赔额
免赔额一般为每次事故25万美元,最低为每次事故10万美元。免赔额可以调整,全损与推定全损事故不扣除免赔额。
(四)保险费率
核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承保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1.钻探船的种类;
2.建造年限及建造地;
3.过去的损失记录;
4.船队大小;
5.免赔额的大小;
6.作业水域海况、水深、海床状况等;
7.有无自航能力,还需要结合区域考虑对费率的影响;
8.保险期间是否有移位、拖航,如有则距离是多少;
9.入级证,适航证、年检证等单证是否齐全和有效。
(五)航行区域
由于作业的需要,钻井船经常被拖来拖去。拖航是一项很特殊的作业,所以保险人通常认为拖航的风险比较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条特殊的条款。保险人一般给被保险人一个地理上的限制,如区域限制或距离限制。只要钻井船在规定的区域或距离内拖航,就不必事先通知保险人,拖航风险在保单内自动承保,同一区域的移动,基本上费率相同。保险人对不同区域的拖船作业很慎重,一般要加费并且事先审核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在拖航前要征得保险人的问意,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标的在离开钻探船体或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额的25%。
(六)赔偿范围
凡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赔偿范围。但由于保险标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赔付,此外,碰撞他船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发生损失后,为防止损失扩大、必要的施救费用可以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七)除外责任
主要有以下内容:
1.机器故障;
2.设计错误;
3,地下原油及天然气;
4.实际使用消耗的钻井材料;
5.由于地震、火山爆发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6.为作业目的将钻探设备有意沉没水中造成的损失;
7.为控制井喷而造成的财产、物料损失以及控制费用;
8.作业延迟、丧失使用带来的损失和费用;
9.自然磨损;
10.电器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的损坏;
11.井喷控制费用;
12.渗漏和污染;
13.第三者责任;
14,水下及井内的设备,此设备只有在“伦敦标准井下钻井工具保险”(指明风险)项下才能承保;
15.井眼的损失;
16.钻探船船底清扫和油漆费用;
17.战争风险范围内的损失;
18.政治性动机、恐怖活动等造成的损失:
(八)防喷器安装保证条款
在钻井祖业中,在井内至少要安装三个加压井喷控制装置,安装后必须马上进行合格试验。
(九)检验条款
钻探船必须由保险人所指定的检验师进行下述检验:
1.定期检验:每年一次,检查船体性能与适航性;
2.估值检验:每年一次,对保险价值重新估价,如有变化应该调整保额;
3.地理与气象检验:作业开始前,对水域气象、海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是否能安全作业非常重要,尤其是对承保自升式钻井平台更为重要。因为自升式钻井平台在作业时必须先插桩,即将桩腿架降下,固定在海床上。如果某一个桩腿的土层不坚固或海床不平,在降桩腿或作业过程中就有可能失去支撑使平台失去平衡而倾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勘探二号”自升式钻井平台在作业中正是由于地层下陷而使一个桩腿跟着下沉,导致平台倾斜,因此产生了巨额的救助和修理费用。
在承保自升式钻井平台前需要做好如下询问调查工作:
(1)要求投保人提供30米深的浅层取芯作业结果;
(2)提供浅层土质的情况;
(3)计算土层承受力。根据询问调查结果,对不安全因素提出修改意见,如更改作业地点,或先平整海床后方可作业;
(4)拖航检验:每次拖航前,对拖轮的拖航能力、拖航方法、安全措施进行检验,提出意见和条件。保险公司可在定期保费内分担一部分安全拖航检验费用。
(十)碰撞责任
钻井没备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时,适用一般船舶互碰的处理原则。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钻井船应承担的对方船按碰撞责任比例向它索取的损失,但不负责人身伤亡与清除航道障碍和残骸、残货的费用。如双方均有责任,按照交叉责任(Cross Liability)处理。
(十一)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由于厂参与某个工程的投资方以及承包商不止一个,所以施工过程中存在承包商与被保险人之间彼此对对方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失或损坏的事故发生。因此,被保险人希望将此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可以统一放弃代位追偿权的限度应以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为准。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与保单项下承保的于工程无关的作业。
(十二)停泊退费
如果移动式钻井平台在港内连续停泊超过30天以上,保险公司以年净保费为基础,按日比例的50%信计算退费。如果移动式钻井下台改作固定式生产平台使用,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则没有停泊退费。此外,被保险人有义务做如下工作:
1.停泊地点应经承保人或承保人指定的检验人的批准;
2.船上应始终有看守人员;
3.停泊期间钻井平台撑脚(桩腿)不得移动,浮筒不应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