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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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纠纷[1]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因行使知识产权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与不特定第三人产生的争议。
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1]
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有:
归属权纠纷。是指主体之间就谁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人谁应该具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争议,如是单方知识产权人还是共同知识产权人等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如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当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如受让方超越合同授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如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2]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指贯穿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始终的,进行解决纠纷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纠纷当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约束力,对解决纠纷具有指导性作用。它有助于深刻领会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种解决途径、解决程序的精神实质,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种纠纷,保证纠纷的解决结果能被切;地履行。
-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解决纠纷整个活动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忠于事实的真相。这也是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防止主观片面和偏听偏信,对收集到的证据要仔细分析研究,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切实弄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和因果关系等实情,使纠纷事实在证据的基础上得以“再现”,从而找出纠纷的内在联系和本来面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准绳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以实体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这毋庸多言,而对于程序法,我国却有“重实体,轻程序”之误区,其实,程序法是实体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实体法的公正性就不能实现”。遵守程序法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应有之义。遵守程序法,不仅指当事人和裁判机构必须按法定步骤和过程进行活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程序法中的权利,当事人表述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唯其如此,裁判结果才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
-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论当事人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当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权,不容许因人而异,不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除受对等原则限制外,在适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当事人就同一性质的纠纷寻求解决时,均应享有相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只要纠纷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应当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9条,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对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受到更多的限制,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不对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平等,相反,这恰恰是实现平等的必要途径。它与行政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主导、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较多权利相平衡。
- 三、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由于科技迅速发展等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却不一定带来公平。例如1985年开放技术市场以后的一段时间,由于当时错误地认为知识产权不是一项财产权,立法落后于改革实践,给许多技术人员造成冤案错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有的学者提出要以政策为依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③但我们认为,政策虽然常常是立法的先导,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但仍不宜以政策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如果政策“上升”为法律,自然能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而此时政策已表现为法律,不能再提以政策为依据;而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政策,在充分重视以法的形式反映政策的今天,往往是尚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宏观性,而且政策及时、灵活,因而也多变,不具稳定性,故不宜将之作为普遍意义上的解决纠纷的依据。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要解决法律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就要借助于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并非空穴来风。以仲裁为例。仲裁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之分,“所谓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标准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了友好仲裁,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这个问题上也由过去的不承认变得有些松动。国际上拟定的适用于国际商事的仲裁规定多数都认可了友好仲裁。”这表明国际上把公平合理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之一。应当说,我国仲裁也考虑到了兼顾公平合理原则,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仲裁法》第4条也规定: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其他解决方式,尤其是协商和调解,无疑也很有借鉴意义,即使在更为严格地要求忠于法律的诉讼中,也有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呼声。对于兼顾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应立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并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及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使人们在解决纠纷时既有一定的灵活性,又不至于徇私枉法,既能严格依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在显失公平的个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顾公平合理,真正实现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法[1]
解决方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
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意义[2]
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的多少,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水平的高低。知识产权纠纷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的繁荣,也反映了一定矛盾和冲突的存在。这些矛盾和冲突如果得不到正确、及时的解决,必然影响知识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平息有关纷争,具有重要意义。
- (一)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
在知识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价值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1988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由美国版权界八个集团组成)“所辖公司的版权业销售额超过2700亿美元,每年为美国提供·13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和很高的就业机会。”我国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尚无此可观。而我们要赶超发达国家,也需知识、技术的飞跃发展。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体制未臻完善,人们又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等原因,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相当严重,各地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多,这就亟待加强法律对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以此推动社会的发展。只有惩治种种侵权行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才能使知识产权人的付出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激起人们的创造热情和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同时,如果知识产权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往往使纠纷进一步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进一步升级,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团结和社会的安定,所以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平息纷争、化解矛盾,避免造成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使社会稳定、有序地运转,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种种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必然依赖于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主要支柱和重要标志。市场主体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就必然要求建立一个良好的、正当的、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而正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制裁他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必然能制止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正确授于申请人以知识产权,有利于规范市场准人秩序;正确地保护知识产权,制裁非法侵害,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易,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
- (三)防止消费者被蒙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侵权纠纷,常常与消费者权益休戚相关。侵权者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利用了知识产权来蒙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通过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也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挑选商品大都要看商标,其目的是追求商品质量,因为商标表明商品的来源,标示着生产者的一贯信誉和商品的固有质量。于是有的生产者就在其掺杂使假或粗制滥造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使消费者受到蒙骗,而解决了两个生产者之间的商标纠纷,制裁了商标侵权行为,也就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 (四)培育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圆满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使其他公民通过自己身边活生生的事例,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个人、社会和国家有什么重要作用;它保护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培育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使公民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减少知识产权纠纷。
案例1:奇瑞与通用汽车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分析[3]
- 一、奇瑞OO研发的背景
奇瑞是目前我国汽车行业为数不多的自主开发企业。奇瑞的企业战略是典型的后进者战略,就是选取一个市场上已有的车型作为主要参考标杆进行开发。经过半年时间对国内外微型车产品的市场考察、调研后,奇瑞认为1998年投放市场的韩国大宇公司MATIZ(马蒂兹)车型的造型较为时尚、车身结构较为简单、制造成本不高。同时,奇瑞的律师经过检索,发现大宇在中国不拥有任何一项与该车有关的专利。于是,奇瑞决定以MATIZ为参考标杆,在理解其结构的基础上重新造型并开发出一款符合中国人审美观的微型车。2001午7月份。奇瑞正式启动微型车的开发工作。车身的设计主要是委托佳景公司进行。2002年上半年完成了QQ的数模设计任务,并成功地制造出QQ的样车,下半年初步形成了批量生产的能力。2003年5月,奇瑞正式向市场推出奇瑞QQ汽车。在此期间,2002年4月,通用汽车收购了韩国大宇汽车公司,包括马蒂兹在内的原大宇汽车的知识产权悉数归入通用品牌库。5月左右,通用获悉奇瑞正在开发与MATIZ同档次的微型车后,以侵犯通用的知识产权为名,向奇瑞发出律师函,并派专人要求奇瑞公司停止开发活动。奇瑞对此非常重视,一方面要求通用明确提供具体侵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再次委托国家权威部门对通用和韩国人宇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检索。通用没有对奇瑞的要求给予答复。同时,奇瑞根据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检索结果,并组织专人,聘请专家花费了近两个月时间的论证,最终确定通用和韩国大宇在中国没有一件与奇瑞正在开发的车型有关的专利。据此,奇瑞答复通用公司没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并继续相应的产品开发活动。
- 二、事件的起因及发展
1.事件产生的原因
2002年4月,通用汽车收购了韩国大宇汽车公司,在拥有马蒂兹商标及其知识产权之后,旋即将名为雪佛兰SPARK的马蒂兹最新一代微型车放到其与上汽和柳州五菱组建的合资企业中生产,并在2003年4月的上海车展上正式亮相。2003年5月,奇瑞汽车公司按照其正常经营计划的需要以4.98万元的诱人价位向市场投放QQ品牌汽车。从客观上讲,QQ不仅比通用SPARK的上市(2003年12月)早了半年,而且通过后来SPARK上市以后的情况看,也便宜了很多(相差2万元左右)。这大大影响了通用SPARK的市场前景,是双方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通过对与雪佛莱SPARK同档次车的综合分析来看,由于QQ在销量、性价比、上市时间等环节都优于SPARK,是SPARK在中国地区最强的竞争对手,并且,从多方面看这两种车很容易给人以相同印象,更使得很多消费者选择QQ而不选择SPARK,这也是双方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下面通过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两车的相似点。
(1)外形。奇瑞QQ与雪佛兰SPARK外观非常接近,尽管两者前脸设计区别较大,除了大灯采用类似的设计外,雾灯的布置以及发动机盖的设计都有不同。但从侧面来看,两款车却较为相似,后视镜、侧窗等细节的设计也有很多相同点。
(2)车身尺寸。雪佛兰SPARK的长宽高分别为3495毫米、1495毫米、1485毫米,而QQ的长宽高分别为3550毫米、1580毫米、1491毫米;SPARK的轴距为2340毫米,而QQ的轴距为2348毫米,QQ要比SPARK稍大一点;在外观上,SPARK的水箱盖是封闭式的,而QQ的水箱盖留出了弯月形的格栅;SPARK黄色转向灯装在前大灯的下方,而QQ的转向灯却和前雾灯一起装在前大包围上。
(3)动力配置方面。雪佛兰SPARK原来只有0.796升一种排量的发动机,考虑到中国一些城市禁止1.0升以下排量汽车上牌的实际情况,SPARK也会推出1.2升排量的产品;QQ将装备两种排量的发动机,即0.812升和1.051升。虽然同样有0.8升排量的发动机,但这两种发动机单从气缸缸径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奇瑞公司称发动机是自己研发的。
(4)对外宣传方面。2002年SPARK前身MATIZ荣获“全世界最漂亮的小车”称号,而QQ似乎也并不逊色,奇瑞QQ被赞誉为“全球最酷的小车”。
2.事件发展的全过程
2003年4月,通用公司在上海车展期间对外公开宣称正在对奇瑞QQ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开展调查。2003年5—7月,通用公司聘请了一些国内的专家学者多次就奇瑞QQ侵犯通用知识产权进行论证,未果。2003年7月,通用公司在上海举办雪佛莱SPARK研发解读活动,并利用这个活动进一步指出奇瑞QQ侵犯了其知识产权。2003年10月,媒体报道:通用公司一位官员在10月13日向记者表示通用正在对奇瑞东方之子侵犯其知识产权展开调查。
2003年11月,在温家宝总理访美前夕,通用公司致信国务院领导,要求中国政府帮助解决“奇瑞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要求对奇瑞QQ进行无气囊中国GB碰撞试验。同月,通用公司以同样理由,再次要求商务部对奇瑞进行调查。2004年1月,通用公司再次以同样理由,要求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对奇瑞进行调查。奇瑞QQ顺利通过测试。2004年3月,通用公司要求有关部门前往奇瑞公司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QQ车到天津进行试验。QQ再次通过试验。2004年4月,商务部出面协调,未果。2004年6月中旬,通用公司宣布,其对奇瑞涉嫌抄袭相关产品的调查结果,已经递交给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等待最后的判定结果。至今,双方的争端还没有尘埃落定。
- 三、案例分析
本案虽然没有结案,但通过案件形成的过程来看:奇瑞公司在最初研制QQ的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因素,这为国内不论是汽车工业,还足其他产业的自主研发提供了范例。这里简要分析一下,通过这个案例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
1.自主研发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
这里暂且不论此次争端谁胜谁负,通过文中介绍的基本情况,可以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直伴随着奇瑞QQ的研制始末。这种尊重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过程,正是我国目前所需要的,足真正能使我国工业走向富强的基础。
同时,在这场争端背后,还能看出现代汽车工业是一个复杂的统一体,一台汽车的制造足以数以万计的零配件组合而成的,因此,要比较两辆汽车是否属于抄袭,不单单是几个组件相同就能认定的,而是需要通过详细的技术和司法认定才能达到的。在认定之前,任何猜测都是没有根据的。
2.只有自主研发才能使国际大公司感觉我们竞争力的存在
奇瑞公司作为一个汽车整车生产厂,不仅在世界上是一个非常小的公司,而且在我国也是一个成长中的中小型企业。为何这个小公司能引起通用公司这样一个世界级工业巨头的重视呢?这不仅是因为双方涉及到了敏感的知识产权问题,更重要的原因足通用看到了其SPARK型轿车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这个对手是在一个未来最具潜力的汽车消费国家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敢于创新的奇瑞。正是因为自主研发的成果,打乱了通用的中国格局,因此,才使通用动用了各方面的力量来对付奇瑞。
3.在通用公司眼中,政府和法律何为重?
从整个案例看来,自始至终通用公司就没有将该事件作为一个司法案件,没有对奇瑞公司提起司法诉讼,这发生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强的大企业是很难想象的。通用从一开始就利用媒体的力量,试图使大众相信:奇瑞QQ确实侵犯了通用SPARK的知识产权。进而,又利用公关手段,试图通过我国政府的行政影响力使奇瑞相信:自己确实侵犯了通用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基本手段,不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是不可取的。
如果通用公司的这种做法不是以相关法律作为合理准绳和基础的话,那么可能的解释就会足奇瑞的行为根本就不违法,通用没有对方违法的证据或通用根本就是想利用这一事件进行商业目的的炒作。不论是哪种解释,通用公司的行为都将给奇瑞造成名誉的损害。
目前,虽然通用公司已经将有关凋查资料呈送给我国政府的有关部门,但其中究竟有多少能直接证明奇瑞侵权的证据呢?有多少能为通用公司的行为提供合理性的证据呢?虽然现在这些都还没有水落石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信一切都会逐渐明朗化的,法律将保护所有合法者的权利。
4.快速成长中奇瑞的研发能力从何而来?
奇瑞是安徽芜湖市新兴的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购买了一条发动机生产线,1999年12月开始生产轿车。2001年自主开发出第一款轿车,至2003年共开发了4款轿车投放市场。奇瑞的研发能力来源于高素质的人才引进和开创自有品牌的决心,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与国内一片引进合资的声音不同,奇瑞从一开始就想走自主研发的途径,拥有自己的品牌。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拥有自己的研发队伍。奇瑞的研发骨干来源于国内著名汽车工业集团的一组20多人的研发团队,这部分人中多人在法国受过训练,又有汽车改型的经验。得到了这些技术人员,在原有车型的基础上创造出自有品牌的轿车就指日可待了。奇瑞的研发能力来源于企业内部的创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