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担保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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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由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在从事创业企业创立和培育政策性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原日本开发银行)是承担日本国家政策义务的金融机构。为了培育和创造创业企业,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从1995年开始,根据《新规事业育成融资制度》对缺乏传统的担保(土地、不动产)的日本风险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供给。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那里获得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企业往往是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但是缺乏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可以用于抵押的物品的企业。上述拥有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的研究发展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的投入,但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上追求稳健的原则,通常不愿意向没有传统担保品或第三方担保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负有促进创业企业创立、育成的义务,鉴于此,相对于传统的担保品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就因此应运而生了。
知识产权担保性的确定[1]
对于风险企业来说,尽管它们拥有高度的技术,但是缺乏传统的担保手段。在技术产品开发期间,它们缺乏研究开发和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特别是不能够获得银行的长期资金的供给。因而,鉴于这种情况必须着手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来替代传统类型的担保。知识产权通常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等,而工业产权则可以细分为专利权、实用新型、商标权等。
最初提供给高科技创业企业的资金中的长期资金的供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高风险--收益的,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在美国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金供给的是风险资本,它属于个人投资者投资为主的,存在着完善的风险资金供给体制。然而对于传统的日本产业金融来说,上述条件是不具备的。与需要承担风险企业失败风险的风险资本相比,银行提供长期资金供给的思路是截然不同的。因为风险投资资本的某些投资失败情形中的亏损可以从风险企业投资成功的资本利得中获得弥补。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属于债权融资,其本金和利息的亏损不能依靠创业企业的成功案例中的资本利得来进行补偿,必须考虑获得一定利息以上的收益并寻求本金安全回收的保障手段。因此,必须考虑作为担保的权利是否具有担保性。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认为,权利是否具有担保性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其一,权利的确实性。权利人是不是设定担保的债务人本人?该项权利是否确实已经登记?该项权利的申请有无第三方异议?权利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其二,知识产权对产品竞争力的贡献性。技术或产品是否符合新产业政策方向的规定性?技术或产品是否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其三,产品的市场性(收益性)。对产品的收益性的分析主要手段包括宏观市场分析和微观市场分析。
通过上述对权利的担保特性的分析,如果该知识产权具有担保性,那么可以根据假定该项知识产权出让给第三者所能够创造的现金流入进行进一步融资评价。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评价[1]
融资评价必须对关于企业的事业性评价和风险管理手段进行综合考虑。一方面要鉴定源于企业的现在收益性和今后的包含市场全体在内的成长性的偿还能力,另一方面在作为债务者的企业的任何债务的不履行时,作为强制性执行行为的手段,又需要将作为最终回收财源设定为担保。与担保处分相比,这种担保是不是能够真正得到变现能力是值得重视的。因此,与在处分时担保的价值如何相比,对于知识产权担保场合中的担保评价来说,考虑作为企业基础的技术等的转移、出售以及从能够出售收入中得到多少,是最基本的思路。
通常评价的方法和途径主要包括成本方法、市场方法和收益方法三个主要类别。自从96年以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认定可以作为担保的对象包括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专利权、实用新型、商标权等)。开发银行向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者提供资金供给的思路是:与根据专利权本身的价值来进行评价相比,应该根据对该发明的利用等预计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价。也就是说融资评价过程中要对利用企业专利权等所开发的产品的价值相应的事业性加以评价。事业性评价的前提是适合担保的知识产权是什么,通常来说基于现金流折现(DCF)法则的收益还原法对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评价是适用的。
因此,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评价是根据收益还原法作出的,评价必须对担保品的未来现金收益作出推算并根据合理的贴现率进行贴现。评价过程包括以下几个连续的环节。
其一,对与担保品相关的产品的未来收入的估计。从理论上讲,假定知识产权担保品转让给一般受让人,根据市场预测估计利用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的未来收益。在对产品的未来现金收益的估计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外部市场竞争环境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对销售的影响。
其二,费用预测。通过费用预测可以从产品销售收入推算出预计现金流入。用预计的产品销售收入减去预计的产品成本、销售管理费用及相关损益则可以推算出营业利润,再由营业利润减去实际税额则可以推算出税后营业利润,再加上非现金费用并扣除增加设备投资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得到合计现金流入。
其三,贴现率的确定。贴现率应该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它由自有资本成本和债务利息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和相应的风险贴水率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WACC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eighted Averaged Cost of Capital),Ke表示自有资本成本,根据资产定价模型它由无风险证券收益率Rf加上市场一般收益率与无风险证券收益率之差与β系数之积构成。E是自有资本比率,它表示自有资本在总资金中所占的权重。Kd表示税后借入资金成本,D表示借入资金比率,它表示借入资金占总资金的比重。P表示根据不同企业的风险高低程度设定的相应风险贴水率。
其四,贴现换算成现价。贴现的现金流入(DCF)=未来现金流入/(1-WACC)n,其中n表示贴现的期间数。通过贴现换算可以得出担保品的价值。
其五,检查验证。在通过贴现方法计算出担保品的价值之后,还可以通过其他评价方法对其进行评价,从而检查验证收益还原方法评价的正确性,最终得出合理的评价结论。
评价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产品的销售价格(收入)和产品的寿命问题,对产品用户和销售商进行调查十分必要。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与其他担保方式比较[1]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始于1995年日本第三次创业高潮期,信贷资金主要投向处于创业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对于授信企业的资格限定包括企业技术倾向性和成长性,特别注重企业的技术水平。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融资对象主要包括年销售收入在20--30亿日元,从业人员达到100人左右的发展阶段的企业和技术倾向性较高的企业,而其向融资对象所提供的贷款比例通常低于普通不动产抵押贷款比例,为不动产抵押贷款比例的70%。迄今为止,该行已经向众多的创业企业提供了多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其担保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担保品包括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其中也有企业以实用新型作为担保的,甚至还有以企业网站域名和网页等相关权利作为担保品的。除了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外,日本兴业银行、住友银行、横滨银行等商业银行机构也向高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获得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企业的产业分布主要为电子技术产业和软件制造业,目前软件开发行业企业所占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与其他担保融资方式中的担保物件在担保方法、法律依据、第三者对抗要件、评价和处分等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点。见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与其他担保融资方式比较。
担保物件 | 担保方式 | 法律依据 | 第三者对抗要件 | 评价 | 处分 | ||||
---|---|---|---|---|---|---|---|---|---|
评价方法 | 评价难易程度 | 评价准确度 | 实行办法 | 出售对象 | 权利寿命 | ||||
土地 | 不动产抵押 | 民法 | 登记 | 比较 | 容易 | 高 | 拍卖 | 一般 | 无限 |
房屋 | 不动产抵押 | 民法 | 登记 | 原价 | 容易 | 高 | 拍卖 | 一般 | 长期 |
专利 | 让渡担保 | 民法 | 登录 | 收益还原 | 困难 | 低 | 任意 | 限定 | 中期 |
质权 | 专利法 | 流动契约 | |||||||
软件著作权 | 让渡担保 | 民法 | 登录 | 收益还原 | 困难 | 低 | 任意 | 限定 | 短期 |
质权 | 专利法 | 流动契约 |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在国内的运用及其意义[1]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一种较新但对象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它为高科技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外部长期资金来源。
积极推广这项新型融资对金融市场发展乃至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其一,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适合我国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国情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由于各国情况不同,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运作已经形成完善的体系,NASDAQ市场上高科技企业股票交易十分活跃。美国的风险企业的资本来源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和个人风险资本家提供的。中国的传统金融体制在许多方面是与日本相类似的,长期以来间接融资在企业外部资金供给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具有传统性的紧密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截止2004年2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7.5万亿元左右,而同期沪深证券市场的流通市值规模仅有1.53万亿元左右。2003年全国银行系统新增贷款余额3万亿元左右,而同年证券市场新募集资金在1357亿元左右。无论从贷款余额与证券流通市值的存量指标方面来看,还是从新增贷款余额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数量的流量指标方面来看,间接融资依然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鉴于我国具有间接融资的传统,吸收日本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经验,发展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银行间接融资可以开辟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新型融资途径。
其二,实现民间储蓄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转移。根据新华社报道,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消息,到2004年3月17日,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经历15年时间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万件,而在2000年以来的最近5年中,新增的专利申请数量就达到了100万件。这表明新世纪以来中国专利制度在激励全社会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企业对自主研发知识产权和对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其中不乏涌现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拥有良好的经营前景的创业企业,另一方面表明中国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需要有大量社会资金推动这些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品化。
因此推广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可以作为风险投资基金之外的创业企业长期资金供给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目前大力推动风险投资基金的情况下,继续发挥银行向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供给的作用,对于创业企业技术转化和扩大生产规模具有积极的补充意义,它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缺乏、现存风险投资基金数量少和基金规模较小等方面的不足,因此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可以充当资本市场中创业企业没有达到从二板市场上市标准之前的政策性间接融资的新融资途径。
从美国风险投资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基金是较为富裕的投资者将资本集中起来用来投资于新技术产业化的创业企业以获得高回报。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表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是缺少民间风险投资基金。其原因一方面与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较高有关,另一方面与传统的节俭生活方式相关。居民高储蓄率的特点决定需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将上述储蓄资金转化为投向创业企业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长期资金供给。目前政府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是政府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的体现,它有利于科学技术向产业化方向转换,提高综合国力,但我们不能不意识到这种主要由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存在着投资风险主要集中于政府,不利于通过市场分散投资风险的缺点。
其三,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可以发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技术评价与认定、信贷评价方面的专业长处,集中社会资金用于促进创业企业的技术产业化进程。如果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担保品实行融资评价,根据其得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认定的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未来市场的分析和评价结果发放贷款。这样可以降低信贷风险,同样可以避免各地政府纷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而可能重蹈前几年不顾是否具有科技、市场等方面的条件,一哄而上地重复投资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旧路。
其四,从整个社会来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不仅可以为创业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提供了外部资金支持,对于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促进高科技行业的迅速增长,而且还可以发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外溢效应(Spill-over Effect),即一个行业内的科学技术转化可以促进其他行业的技术革新和进步,因而对于提高综合国力也具有推动作用。麦肯锡公司2002年第一期季刊所刊载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美国近年的经济增长并非像众人所想象的那样:经济增长主要来源于高科技行业的快速增长。研究数据表明,经济增长反而是来自于传统行业的增长,但这些增长正是来源于高科技行业的成果在传统行业的广泛运用,即发挥了技术的外溢效应。
由此可见,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其直接效应可以为创业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促进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从更深层次来看,其间接效应是通过新技术向传统行业的转移和渗透,推动传统行业的增长,从而达到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