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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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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交易(knowledge transaction)

目录

什么是知识交易

  知识交易是知识拥有者通过对知识转移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获得激励的过程,交易结果是实现知识转移。知识交易简单地可理解为知识的买卖;交易涉及知识拥有者和需求者两个主体,他们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各类组织;知识拥有者通过“告知”知识获利。 知识交易在许多产业中体现,典型的如管理咨询业、培训业、教育业等,许多知识活动以知识交易为主体,如提斯(D.J.Teece)所讨论的技术转移、体育教练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赫尔斯利讨论的“知识互换(knowledge baiter)”,即用自己的知识换取他人知识不属于知识交易,将知识互换视同为知识交流更恰当些;另外,知识拥有者自己运用知识而非转移知识以获利也不属于知识交易,如外科医生给病人作手术获得报酬,因为病人获得健康而并未获得外科知识。

知识交易的前提

知识交易的五个前提:

  ①和一件产品相对应,这里的讨论均限制在“一件知识”上,即在特定时空下围绕自然和社会的一个特定主题而展开的一系列相关的认知组合。如果将人类知识比喻为大海,“一件知识”就是相对独立的岛屿。

  ②经济制度赋予了知识拥有者对所掌握知识的“排他性”权力,经济学似乎存在把知识当成“天然公共品”的传统;事实上,许多知识处于私人品的状态,私人品知识的存在正是知识交易的基础。

  ③待交易的知识具有稀缺性。知识的稀缺性和一般商品的稀缺性表现形式不同。稀缺性赋予了知识康芒斯意义的“交易价值”,这是知识交易的前提。

  ④尽管知识转移过程中存在各种阻力以及隐性知识难表达的问题,知识转移在技术上仍然是可行的。

  ⑤知识拥有者是“理性人”,他们兜售知识完全是出于利益动机而不是“为知识普及而贡献”。如果假设知识拥有者完全出于社会“道义”或者“说教”兴趣而无偿地传授与转移自己的知识,那么讨论知识交易将完全没有意义,当然,这样的假设受到了包括达文波特在内的许多理论家的批评。

知识交易的经济特征

  从方法论的角度,对知识交易经济特征的研究应该始终被置于和一般商品交易的对比分析之中,另外,该经济特征应该对进一步分析知识交易,如知识交易定价具有指引意义。 

一、分形转移

  分形是一种具有自相似特性的现象、图像或者物理过程。尤玉平首次使用分形概念来表征知识贸易,但他未能就此进行更深入的挖掘。

  这里,分形转移用来表达如此情形:知识交易完成后需求者获得与供给者相同的知识,同时供给者并不曾失去原有知识,被满足的需求者在技术上具有升级为供给者的可行性。与之对应的是一般商品的整体转移,即“得到就意味着失去”。在整体转移中,需求者一般情况难以升级成供给者,这是和分形转移的本质区别。

  分形转移使得知识转移的过程类似生物繁衍——胚胎脱离母体后再生一个跟母体基本相同的个体,该个体同样具有繁衍能力。整体转移下,转手交易——如A转给B、B转给C,并不使得物品拥有总量改变;分形转移下,转手交易将使得可供交易的知识总量急速膨胀。

  分形转移具有重要的经济含义。假定对知识产权毫无保护,分形转移将使原创者所面对的市场规模以指数速度萎缩,竞争关系使得知识的可索取价格迅速下降,可获利润被极大地削弱,由于节省了知识生产成本搭便车行为受到极大激励。假定赋予原创者完全垄断权,则必将牺牲分形转移所带来的知识传播速度以指数扩张的优势,而知识传播速度对于区域乃至国家竞争力至关重要;垄断供给使得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偏离帕累托最优消费者剩余被剥夺;垄断供给减缓知识传播还将导致知识的重复生产,从而浪费社会资源。上述讨论揭示了“知识保护悖论”的意蕴,现实的知识保护应该在完全垄断和毫无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

二、非重复交易

  许多一般商品有重复交易的特征,然而人们不会重复购买同一件知识,这就是“非重复交易”的含义。知识的非重复交易决定于:重复购买一件知识的边际效用为零,知识一旦被掌握就不存在一般商品那样的物理磨损

  从非重复交易可推论:

  ①如果一件知识以个体为交易对象,则交易所覆盖的人口总量决定了该知识的最大交易规模,如果以组织为交易对象,则对应的组织数量决定了最大交易规模,非重复交易使得知识的交易次数远小于一般商品,这使得知识交易占据GDP的份额远小于一般商品,也许这正是知识交易长期被忽略的原因;

  ②交易的非重复性将使得潜在购买者依赖的信息严重缺乏,他不得不借鉴相邻消费者的效用判断——正如后面要讨论的,知识效用的主观性将削弱这种借鉴的可靠性;

  ③交易的非重复性将导致供给双方难以从交易中学习和获得经验,另外第三方介入交易冲突存在困难,由于产生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消费方再投入

  如同迈克尔·詹森所描述的那样,单纯买本书,知识并不能有效地转移给购书者,知识消费方需要经历一个再学习的过程。对同一件知识,不同禀赋的消费者再投入的成本不同;对同一件知识不同交易方式的再投入成本也不同。假定知识交易最终实现的价值为z,z:f(x,y),x、y,分别代表供给方和消费方投入水平;az/ax>0,az/ay>0,即双方的边际贡献都为正;a2z/zxay≠0,表示一方的边际贡献和另外一方的投入量相关联,由此形成张五常所讨论的交易“单方贡献”难度量的问题,阻碍了通过最终实现的价值而倒推交易价格的努力。

  对于一般商品,学习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应用型软件似乎例外地存在高昂的学习成本,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软件内部的逻辑结构和数学算法,其学习成本将远远高于仅停留在“如何操作”层面的学习成本。

四、效用高度不确定不一致

  假定消费者i从一项知识中获得效用ui,该消费者对知识的价值评价和所需要的成本再投人分别计为ui,ci,令ui=vi-ci。ci因人而异;对于知识价值vi,分当期实现和远期实现两种。由于知识结构以及运用知识的能力的差异,不同消费者对“当期价值”评估必定不同;“远期价值”需要贴现为“当期价值”,这又存在着贴现率的差异;另外知识的演化和竞争可能使得该知识在未来一钱不值。

  总之,不同的消费者从同一知识交易中获得的效用ui,就特定消费者的预期值和实现值必定高度不确定,不同消费者的实现值高度不一致,这使得知识交易定价天然符合价格歧视的条件,使得知识交易的价格具有“你认为值就值”、“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特征,知识交易的成交价格可以在相当大的区间内波动,同时意味着在分析知识效用时应更多使用概率技术。

  管理咨询服务价格的巨大区间,从个体咨询师的数千元咨询费到世界顶级咨询公司的数百万元咨询费,就是此特征的佐证。

五、信息不对称引发机会主义

  信息不对称是知识交易的基础——正是因为对知识拥有者手中的知识不知晓才有交易的必要,搜寻交易对象就是发现知识“不对称”,交易过程正是知识从“不对称”逐步向“对称”过渡。本文强调的不是信息不对称而是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知识交易的机会主义行为之所以远胜过一般交易,关键在于知识转移过程就是信息流动过程,对于信息流的篡改(或者隐匿)远比对一般商品的修改来得容易,些微的篡改(或者隐匿)可能显著改变知识交易的得益而这种篡改又难以追溯。

  肯尼斯·约瑟夫·阿罗的“信息悖论”蕴含了机会主义的双边性:卖方机会主义和买方机会主义。进一步,卖方机会主义使买方受损,它可表达成“买到的知识是不应得的”,具体地:卖方将旧知识包装成新知识,将“证伪知识”包装成“未证伪知识”,夸大知识效用,缩小知识转移中买方的再投入,知识转移中关键信息被隐藏以索取“二次价格”,对于具有竞争性知识违背约定扩大交易规模,延留义务不兑现;而买方机会主义使得卖方受损,可表达成“得到的回报少于应得的”,具体地:缩小知识效用,否认从知识获益从而拒绝付费,将知识转移失败责任全部推卸给卖方,威胁损坏卖方的声誉以获得更多服务,未经授权将知识转移给他人。卖方机会主义和买方机会主义将严重破坏交易的基础,故需要专门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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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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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2.238.* 在 2016年4月23日 13:35 发表

有没有想做知识,经验,信息交易网站的同仁可以交流下11946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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