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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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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态旅游景区

  生态旅游景区是指符合下列这些条件的景区:相对没有受到过度的人类活动干扰的自然区域,为游客提供享受并了解自然(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社区文化)的场所。在经营管理中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造成负面影响,并为当地社区提供经济参与机会,支持自然保护的旅游。生态旅游景区应具有自然性、可持续、责任感、学习性四个核心特质。

  2007年由国家环保总局(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编制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草案》)对于生态旅游区给出的定义是,以独特的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旅游区域

  一般来说,生态旅游景区的物质基础和载体是自然区域,因此,本章前述的所有自然旅游景区和自然资源在遵循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的条件下,都可以开发成为生态旅游景区。但对于以人造生态景观为主要内容的景区是否属于生态旅游景区,旅游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只要景区具有可持续性和学习性两大特点就可以成为生态旅游景区,如城市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等景区是对城市居民进行自然和生态知识教育的第二课堂;但也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生态旅游已成为一些景区市场营销的形象包装和概念炒作的幌子,真正的生态旅游景区除了可持续性和学习性外,还必须强调场所的自然性和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感。而上述的有些景区并不符合这些条件,因而不能归为生态旅游景区。[1]

生态旅游景区的特点[2]

  任何旅游景区都具有固定的范围、特定的游览内容、综合性的旅游服务和权威的管理机构。生态旅游景区除了上述构成要素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生态美的自然及文化客体

  生态旅游景区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生态美的自然及文化客体。所谓生态美是指由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生物与其环境和谐共生而表现出来的美。生态旅游景区对旅游者的核心吸引力是其自然生态景观,或是具有生态美的人文景观,如传统的农村田园风光、植物园、动物园、古代园林、名山胜水等。因此,具有生态美的自然及文化客体是生态旅游景区与一般旅游景区的最大区别。

  2.具有资源及环境保育措施

  生态旅游与传统的旅游类型最大区别是其具有保护性,以旅游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终极目标。因此生态旅游景区从开发伊始即奉行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划设计出一整套资源及环境的保育措施,从旅游者、旅游开发者和当地居民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态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3.具有区位的郊野性

  相对传统旅游景区而言,生态旅游景区大多处于城郊,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即便是那些人与自然和谐共建的生态旅游地,如风景名胜区、农村田园风光、生态农业区、民俗风情文化地等也大多远离城市。因此,生态旅游具有郊野性的特点。

  4.具有设施的简朴性

  生态旅游强调自然、和谐,在生态旅游景区开发中,避免大兴土木等有损自然景观的做法。所以景区内的所有景观要素,包括旅游设施均应简朴、大方、天然,并且与环境协调。景区内的交通工具必须环保,旅游接待设施尽量简易,取材因地制宜。因此,生态旅游景区旅游设施表现出简朴性的特点。

生态旅游景区的分类[1]

  目前旅游学界对于生态旅游景区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框架,这里我们在《标准草案》基础上,根据资源本底与实际情况,将其分为七大类型。

  (1)山地型: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2)森林型: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3)草原型: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这类区域适于开展体育娱乐、民族风情活动等。

  (4)湿地型: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水上活动等。

  (5)海洋型:以海洋、海岸生物与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这类区域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鲸和欣赏海洋生物等。

  (6)荒漠型:以沙漠或戈壁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7)人文生态型:在与自然和谐共生基础上形成的,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为特色的人文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主要适于历史、文化、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

生态旅游景区的经营与管理[3]

  根据生态旅游景区的地理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七类: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人文生态型和复合型。按照景区的社会属性,生态旅游景区又包括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国家公园、度假区、原始海岛、生态农业区、历史遗址等类型。对这些生态旅游进行经营和管理围绕的主要是“保护”的问题,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保护什么、怎样保护、谁来保护。

  关于保护什么的问题,总的来说,就是保护生态旅游景区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具体地讲,就是要保证大气的清洁、噪声的减少、水体的清净、较高的森林覆盖率、自然景观的完整、历史文化遗迹的完整和真实等。

  关于怎样保护的问题,笼统来讲就是使生态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都符合生态旅游的思想和原则。首先,在生态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尽量减少人为景观的建设;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的人工项目,需要在其选址、造型、高度、体量、颜色、材料等各方面体现生态学的思想和原则,尽量与当地的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氛围保持一致。其次,生态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以不破坏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为前提,例如,旅游项目的设置必须使得游客对周围环境和动植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水平;旅游宣传与促销手段要减少对物资等资源的浪费;对景区的旅游容量进行实时监控,一旦超载,立即禁止游客进入景区,并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合理地疏导,避免局部超载。最后,对于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来说,应该通力合作完成生态旅游景区标准的制定,以便于生态旅游景区的管理和开发。现有的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景区应参照国外生态旅游发达地区的标准进行经营和管理活动。

  关于谁来保护的问题,有私人经营和政府及社会非营利组织管理等主张负责。把景区交给资金雄厚的工商企业经营,好处在于:这些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来对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投资,同时提供的服务有可能更加吸引游客。对私有化的担心主要是企业追求利润的本性会导致短期行为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忽视。在我国,还存在景区的产权问题,但如果把景区全部交给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去管理也不是最佳的选择。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相当薄弱,根本无法支付如此巨额的保护资金和管理费用。另外,也不能保证这些管理机构的资质。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进行景区的开发与管理,由政府制定标准和法律法规,企业投资和经营活动在这些标准和法律法规限制下进行。但这样做的矛盾在于政府对于保护的要求与企业追求利润行为难以协调。另外,政府等非营利性机构和企业所组织的旅游质量谁更能符合旅游者的要求也是一个问题(David Fennell,2004)。

参考文献

  1. 1.0 1.1 张凌云.旅游景区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9.09
  2. 粟维斌,朱晓媚.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10
  3. 严力蛟.生态旅游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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