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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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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行政争议[1]

  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行政管理而发生的权益争执或异议。

环境行政争议的具备条件[1]

  环境行政争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争议的一方必须是环境行政机关,没有环境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争议,当事人的争议不是环境行政争议;
  (2)争议必须是针对环境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的争议不是环境行政争议;

  (3)争议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认定环境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不以合法性和适当作为争议目的的争议不是环境行政争议。

  上述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环境行政争议。

环境行政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途径[2]

  由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特别是其采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义务要求以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手段,直接影响环境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免会产生环境执法争议。这类因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作为相对人的单位或个人因不服环境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形成争议;第二类则是由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形成争议。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 1.0 1.1 欧祝平 肖建华 郭雄伟著.环境行政管理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
  2. 刘天齐.环境保护通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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