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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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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特定物的买卖)

目录

什么是特定物买卖[1]

  特定物买卖是指以具体指定标的物(特定物)作为买卖物的买卖。在此类买卖中,标的物灭失构成不能履行,当事人可解除合同,而不继续履行

特定物买卖的内容[2]

  在特定物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意图,除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是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在缔约时转移于买方。

  其二是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以交付状态时,双方当事人如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则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

  其三是当货物已经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时,所有权应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而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

  其四是当货物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剩货”时,所有权在以下时间转移:第一,买方向卖方表示接受或认可,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交易的行为;第二,买方虽然未向卖方表示接受或认可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

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的关系[3]

  根据买卖的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可分为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特定物买卖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特定物买卖合同产生特定物之债,出卖人只能交付约定的特定物,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即转移,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即发生合同的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买卖。种类物买卖合同产生种类物之债: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买卖的标的物并不特定,而只是以度量衡等方式确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可能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因种类物为可代替物,在出卖人的标的物发生部分毁损灭失时不发生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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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崔建远,韩世远,于敏著.债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2.
  2. 张淑玲主编.国际商法.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3. 刘华文主编.合同文本及合同拟订技巧大全.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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