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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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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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附加险是以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风险作为承保对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投任何基本险,要想获取保险人对政府行为等政治风险的保险保障,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特殊附加险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特殊附加险共有8种:
1、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 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或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责赔偿。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采用“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之后责任自行终止;如果中途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才继续有效。
2、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Strikes Risk)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恐怖主义者或处于政治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
2)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3)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其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条款。罢工险与战争险的关系密切,按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习惯,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所以一般被保险人在投保战争险的同时加保罢工险。
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
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度根据本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
4、舱面险(On Deck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船舶甲板上)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一般来讲,保险人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和厘定保险费时,是以舱内装载运输为基础的。但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
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主要是花生、谷物等易产生黄曲霉素)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
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之前的期间内,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同时,拒收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
7、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同时,由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之处,故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
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不能单独投保,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
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承保的风险不同。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破碎、串珠受潮等;而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
2、一般附加险都包括在一切险中,投保一切险,就不必加保各项一般附加险;而特殊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内,投保人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亦仍须与保险人保持特别约定,方可将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承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