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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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价格 (Prices Involving Foreign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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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价格是指在国内市场上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和外交使领馆、外国商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格和提供劳务服务的收费。
涉外价格的特点是:
1.商品销售和服务地点主要是专设商店。
3.一般用外汇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而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则通常只用人民币结算。
涉外价格的范围包括:涉外商品价格、国际旅游价格、涉外饭店房费、涉外饭店、餐厅饮食价格、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涉外劳务服务收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价格等。涉外价格的作价原则,是以国内价格为基础参照国际价格,考虑汇价变化,区别对待,平等互利。
涉外价格一般用人民币外汇券或外币结算;侨汇商店使用人民币,同时凭侨汇券结算;外商投资企业除特殊规定外均使用人民币结算。
涉外价格的制定与管理,要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国家有关的涉外政策,兼顾国内和国际市场情况,既有利于商品销售和服务,又有利于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核算。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要区别对待,分别作价。
1.国内市场上正常供应的商品和服务收费,与国内价格统一执行,服务条件和要求不同的按质论价,分别作价。
2.专供外国人的商品和服务收费,以国内价格为基础,参照国际同等情况的价格水平按同质略低的原则作价,适当高出国内价格。对特殊要求供应的商品价格,可适当合理地高些。
3.国内市场上基本不供应的珍贵稀缺商品,应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作价。
4.专门供应外宾而又不能再度生产的文物、古玩(包括少量文物复制制品)等特殊商品,按“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原则,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名人字画、精细特别的珍稀工艺晶,亦按此原则,结合其艺术价值和稀缺程度,在购买者能接受的水平上,尽量为国家多创汇。
5.涉外旅游价格,应综合考虑我国现有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的实际水平,以及国际旅游业的竞争情况,从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能吸引更多国外游客的目的出发,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以及东南亚地区和香港等地的特殊情况,适当从低掌握。
6.实行按对象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回国探亲旅游观光,以及来华帮助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来华留学生,在饭店房费、飞机和火车票、医疗卫生收费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照顾和优惠。
7.要考虑外汇汇率的变化。对凭侨汇券供应的商品,给予优惠价格。
(一)涉外商品价格的制定
1.对粮、油、肉、蛋、禽等在国内市场上供应的一般副食品,实行内外同价,按质论价;少数稀缺商品和珍贵名晶,则要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执行高质高价,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定价。
2.日用工业品价格分不同情况制定。一般工业品,与国内同价;从各进出口公司购进的高档品,可在对香港出口的离岸价格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综合差率加成作价;对专供旅游的商品作价,利润可高于一般商品。
3.工艺品涉外价格。其利润应从高掌握,可考虑有利于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其零售价格水平应低于香港。具体幅度可视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分类制定。
4.文物商品涉外价格。文物商品由文物部门独家经营,其他箅位只能代购代销。文物商品价格由文物总局统一定价或由文物部门按总局规定,按质论价。
(二)涉外劳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定应从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视工种、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参照国际市场劳务价格水平,分等按时计算,收费标准可略低于国际同等水平。
(三)涉外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
目前我国为常住外国人等提供的水、电,煤气、热力价格与国内同价。公寓房租是在成本加利税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市场房租水平制定的。
(四)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涉外饭店的房租费,是在饭店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质量、设备条件,对照国际市场房租价格水平,考虑淡旺季和地区类别,实行差别价格。涉外饭店餐饮费的定价,采用国内饮食业的定价方法,由主管部门按不同的毛利率制定并控制价格。旅游交通费用有两种类型:市内交通费,执行内外统一价格;民航与铁路票价实行内外两种价格,并根据情况实行优待价格。各类园林门票、文艺演出与体育比赛票价,除少数珍贵文物参观点可规定对外宾票价高些外,其他一律与国内同价。旅游综合服务费,根据多种因素,如国内服务设施、服务质量、来华对象和国外旅行社收费水平,从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灶5发,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综合统一报价。
(五)涉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商品价格
供应给这些企业的物资,凡进口的按进口代理作价;计划出口转而供应的,按出口换汇成本作价,以外汇结算。供应的热力、电力,与国内同价。这些企业的产品,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实行企业定价。
上海政府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最高限价。对于涉外停车场(库)实行自行:之价:凡外商投资性质的涉外停车场(库)及涉外宾馆附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在调整收费标准的前10天向所在区(县)的物价和交通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