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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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管制是政府经济管制的基本组成部分,经济管制是指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的限制,由此将消费管制界定为是政府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进行的限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消费管制的实质是对消费者消费活动的限制;第二,消费管制的对象(活动主体)是消费者;第三,消费管制所限制的活动是消费者的消费活动;第四,尽管很多活动本身既可能是纯粹的消费活动(如驾车旅行),也可能是纯粹的生产活动(如驾车送货),也可能兼具消费和生产活动的性质(如驾车送客兼旅游),而且管制规则也可能相同(如驾车规则),但并不影响我们从消费活动的角度研究管制问题;第五,就消费管制本身而言,管制不限于政府管制,生产经营者、单位、家庭、小区、团体等都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进行限制,实际上也存在着由它们所进行的各种各样的对消费者消费活动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政府实施的消费只是这个社会多个组织进行的消费管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消费管制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出来,以下为几种主要的分类。
(一)商品消费管制与服务消费管制
这是根据消费对象的形态进行的分类。商品消费管制是指对政府对消费者消费物质形态的消费品进行的管制;服务消费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消费服务形态的消费品进行的管制。商品消费管制与服务消费管制又可以根据消费的具体对象的差别进行进一步的分类。
(二)对自然人消费者的管制与对法人消费者的管制
这是根据消费主体进行的分类。对自然人消费者的管制是指政府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实施的管制,大部分消费管制属于对自然人消费者的管制;对法人消费者的管制是指政府对以法人身份出现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实施的管制。
(三)为了公共利益的管制、为了特定利益集团利益的管制和为了统治者自身利益的管制
这是根据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利益动机进行的分类。为了公共利益的消费管制是指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非排他性的公共利益,即为了增进国民的集体福利。为了特定利益集团利益的管制是指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即这种管制不是为了增进国民的集体福利,而是为了增加特定的利益集团的福利。利益集团至少可以划分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大利益集团,因此为了特定利益集团利益的管制至少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为了生产者利益的消费管制(管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增加生产者的利益)和为了消费者利益的消费管制(管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增加生产者的利益)。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又包括诸多有着自己特殊利益的利益集团,因此为了生产者利益的消费管制和为了消费者利益的消费管制又可以划分为诸多具体的类型。为了统治者自身利益的消费管制则是指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增加统治者自身的利益。
(四)基于政治利益的消费管制、基于维护社会安全的消费管制、基于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消费管制
这是根据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目的进行的分类。基于政治利益的管制是指政府从政治利益出发而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实施的管制;基于维护社会安全的管制是指政府从维护社会安全出发而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实施的管制;基于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管制是指政府从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出发而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实施的管制;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制是指政府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而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实施的管制。基于政治利益的管制、基于社会安全的管制、基于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管制是从社会利益出发而实施的管制,这些管制有助于增加消费者集体的利益,但并不一定能够保护消费者的个体利益。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制则是从消费者个体出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五)行政机构实施的消费管制、司法机构实施的消费管制与立法机构实施的消费管制
按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管制主体来分,可将消费管制划分为行政机构实施的消费管制、司法机构实施的消费管制和立法机构实施的消费管制。在消费管制中,大部分管制措施由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实施,三者构成一个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管制机构体系。
(六)一元化管制与多重管制
按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是接受单个还是多个政府管制机构的管制进行分类,可将消费管制划分为一元化消费管制与多重消费管制。前者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只受一个政府管制机构的管制;后者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要受多个政府管制机构的管制。
(七)单项管制与多项管制(复合管制)
按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受到政府管制机构管制项目数量的多少进行分类,可将消费管制划分为单项管制与多项管制(复合管制)。前者是指消费者只受政府管制机构单一消费管制项目的管制;后者则指消费者要受政府管制机构多个消费管制项目的管制。单项管制与多项管制(复合管制)都既可能在一元化管制下存在,也可能在多重管制下出现。多项管制(复合管制)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是组合管制,所谓组合管制是指消费者同时接受政府管制机构一组管制项目的管制,如,购买进口汽车既要受汽车进口指标限制,也要受外汇购买和使用指标限制。
(八)好的消费管制和坏的消费管制
按消费管制的性质进行分类,可将消费管制划分为好的消费管制和坏的消费管制。性质界定的依据是消费管制对消费者福利的净影响。如果消费管制导致的结果是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则为好的消费管制;如果消费管制导致的结果是消费者福利的减少,则为坏的消费管制。
(九)有效的消费管制和无效的消费管制
按消费管制的有效性进行分类,可将消费管制划分为有效的消费管制和无效的消费管制。消费管制的有效性的判别依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该以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判别依据。如果政府的消费管制实现了预期目标,则为有效的消费管制;如果消费管制没有实现预期指标,则为无效的消费管制。
(十)消费权管制、消费对象管制、消费数量管制、消费方式管制、消费条件管制、消费环境管制、消费价格管制
这是根据消费管制的内容进行的分类。消费权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包括消费对象、消费场所、消费量等)的权力施加的限制;消费对象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消费的物质形态的消费品和服务形态的消费品的品种进行的管制;消费数量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消费消费品的数量施加的限制;消费方式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采取的方式所施加的限制;消费条件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应该具备的条件所进行的限定;消费环境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时的环境所进行的限制;消费影响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的限制;消费价格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品的价格实施的管制。
(十一)行政管制、司法管制和经济刺激
这是根据消费管制的方式或者手段进行的分类。行政管制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实施的限制;司法管制是指政府运用司法手段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实施的限制;经济刺激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所进行的管制,经济手段包括经济奖励措施和经济处罚措施。
(十二)主动型管制与被动型管制
按消费管制产生的途径进行分类,可将消费管制划分为主动型管制与被动型管制。前者是指政府基于某种利益对消费者消费活动主动进行的管制;后者是指政府迫于外部压力对消费者消费活动主动进行的管制,包括迫于国内社会压力进行的管制和迫于外部压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企业等)进行的管制。
(十三)合理管制、不合理的管制
按消费管制范围的合理性来分,可将消费管制划分为合理管制与不合理管制。前者是指政府对消费者消费活动的管制范围适当,即管制范围正好处于合理的边界上,应该实施管制活动政府都进行了管制,不应该实施的活动,政府并未进行管制;后者是指政府对消费者消费活动的管制范围不当,包括管制范围过宽即管制越位和管制范围过小即管制缺位,前者是指政府管制越出了合理边界,政府进入到了不应该进行管制的活动领域,后者是指政府管制没有达到合理边界,即那些应该由政府实施管制的活动领域,政府没有进行管制。
(十四)过度管制、管制不足与适度管制
这是根据消费管制的严格程度进行的分类。过度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的管制过于严格;管制不足是指政府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的管制过于宽松;适度管制是指政府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的管制程度合理。
(一)消除或者减少消费活动的负的外部性
消费是生产活动的目的,消费活动是每天都必须进行的经济活动,消费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人类要通过消费活动来实现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实现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实现人们生存和生活的意义。很多消费活动具有外部性,有些消费活动具有正的外部性,有些消费活动具有负的外部性。在自然经济状态下,消费活动的负的外部性虽然存在,但这种经济形态决定了消费活动的负的外部性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不会很大,因此依靠消费者的自我道德约束以及民间自发的调解等就可以加以解决。到了工业化阶段,消费活动的负的外部性越来越突出,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消费活动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对人类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果消费者不进行自我约束,而是毫无限制地进行其消费活动,那就无法避免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尽管在工业化社会,解决消费活动的负的外部性也必须要有消费者的自我道德约束,但仅仅依靠消费者的自我道德约束并不能够解决消费活动的负的外部性问题,因为:第一,无法保证所有的消费者都会进行自我道德约束;第二,无法保证消费者能够始终进行严格的自我道德约束。依照理性的消费者的假定,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的最大化,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约束,对消费者而言,他的消费活动的成本就只是他进行消费活动的直接的支出部分,因为他对他人带来的损害是由他人来负担的,这样在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的条件下,具有负的外部性的消费活动就会越来越多,消费活动的负的外部性就会越来越大,由此对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带来的危害就会越来越大,由此就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消除或者弱化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负面影响
人类知识的有限性、信息搜寻的高成本和信息优势方的信息隐藏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可避免性。在消费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主要反映在这样几个方面:(1)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方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对于对所消费的对象(包括物质形态的消费品和服务形态的消费品)在许多情况下处于信息弱势。要防止和减少这些消费品的消费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一是要求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真实的信息,二是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劝止,减少对这些产品的消费。基于保护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有必要对消费活动进行管制。(2)供应者处于信息弱势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许多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处于信息的优势方,例如在消费信贷、保险等活动中,消费者作为借款人、投保人,出于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往往会隐瞒对完成其消费活动不利的信息,贷款人、保险人作为信贷、保险产品的供应者往往无法获得消费者真实的、完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品的供应者要么会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要么会减少交易量,要么向消费者提供过多的消费品,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资源配置都不能达到最优化,供应者都会遭受损失。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政府对消费者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就成为必要。
(三)防止或者弱化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
消费者的行为理性是实现消费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但如果认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都是理性的是与实际相背的。在现实中,一方面总是有一些消费者不理性,另一方面消费者总是有不理性的消费行为。如果放任自流,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就会泛滥,其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虽然第三种力量在抑制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方面可以也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政府的干预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弱者的消费权益
未成年人和社会弱者由于其经济条件的限制,在满足其基本消费权益和免受不良消费的权益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尽管家庭、第三种力量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弱者的消费权益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它们在保护能力、动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基于家庭、第三种力量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弱者的消费权益方面的局限性,如果政府不提供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弱者的消费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代表公共利益和执掌主要的公共权力的机构,也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弱者的消费权益。
(五)提供公共物品
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费方面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在消费活动中,随着消费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家庭外消费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立和维护有序的消费秩序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得以进行和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消费者通过各种各样的消费活动满足其各种各样的消费需要,但许多消费活动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环境。建立和维护有序的消费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实际上都是提供公共物品,政府负有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政府要提供这些公共物品是必须要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或者行为进行限制的。
(1)建立和维护消费秩序。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消费是在家庭以外的公共活动场进行的,是在集体活动场所进行和得以完成的。要使消费者的这些消费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使消费者能够实现其消费目标,就必须建立和维护有序的消费秩序,而制定和实施消费活动的行为规范则是建立和维护有序的消费秩序的必要条件。虽然消费者的自我约束有助于形成有序的消费秩序,但一方面许多消费者并没有自我约束的意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约束,就无法给自我约束者以正面激励,给破坏秩序者以惩罚,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对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行为予以规范和约束。
(2)维护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生的活动很多,不合理的生产活动、流通活动、分配活动等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同样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燃放鞭炮、高速行车、酒后驾车等都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没有对这些消费活动的管制,就无法防止和减少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这些消费活动依靠市场力量和道德约束是无法加以限制的,必须通过政府管制对其进行限制。
(3)维护公共环境。环境是公共物品,生产活动、流通活动都会产生种种危害环境的活动,要解决生产活动和流通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维护问题,是必须依靠政府的有效管制的。人类的消费活动同样也会产生大量的危害公共环境的具体活动,市场力量是没有能力解决消费活动导致的公共环境被破坏的问题的,消费者的自我约束虽然是减少消费活动对公共环境的破坏的重要力量,但仅仅依靠消费者的自我约束远不足以解决由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导致的公共环境被破坏的问题,原因在于:第一,许多消费者没有环境保护意识;第二,如果对环境的破坏不会遭受任何惩罚,作为理性的消费者很容易置环境问题于不顾;第三,仅仅依靠消费者自身的认知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活动,消费者环境保护意识的形成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别是如果环境保护行为得不到公共权力机构的肯定、环境破坏行为得不到公共权力机构的惩罚,即便消费者形成了环境保护意识,这种意识一方面难以充分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难以持续。因此,必须由政府对会破坏环境的消费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政府一方面应该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要对破坏公共环境的消费者给予足够的惩罚。
(六)促进民族产业、民族经济的发展
由于福利受国界的限制,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的福利都只能来自于国民经济,因此促进民族产业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就成了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促进民族产业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就是为其提供有保障的市场,促使消费者购买和消费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是提供有保障的市场的关键,要使消费者购买和消费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就需要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采取管制措施,包括对消费者购买国外消费品的数量限制、货币兑换限制、价格管制,对消费条件施加限制等。
以上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实施消费管制的基本原因,它们提供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理由,也规定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实施消费管制的范围和基本职责。不过,在现实中,除了因为上述原因政府应该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进行限制外,政府还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进行限制。
(七)经济方面的原因
还有多种多样的经济方面的原因使得政府有实施消费管制的必要性。具体来看,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1)缓解基本消费品的短缺。由于消费品的市场供求是经常发生变化的,消费品供求失衡会经常出现,对于非基本消费品,如果出现供给缺口,应该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但如果基本消费品出现供给缺口,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供求平衡,政府则可以考虑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管制的方式以保证能满足所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2)促进产业调整和升级。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优化、产业的不断升级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优化和产业升级中,有时也需要进行消费管制。例如如果要推进能源节约型产业的发展就需要对高耗能的产品的使用进行限制,要推进低污染产品的生产,就需要对高污染产品的使用进行限制。(3)推进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技术进步,这也包括采取消费管制措施。例如为了推进节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政府可对高耗能产品的消费进行限制,为推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的消费进行管制等。从这几个方面来看,消费管制是政府作为实现其经济目标的手段。
(八)政治方面的原因
对政府而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既存的政治制度、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保证政令畅通和政府机构职能的顺利实施,从而维护政治稳定是政府其作为政治组织的基本任务。政府要完成这一任务,就要消除或者控制各种不利于政治稳定的因素。尽管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最重要的是满足其吃穿用住行的需要,但有些消费活动也会对政治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政府为了其政治目标,会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进行限制,消费场所的管制、消费内容的管制等多种消费管制的许多内容都是与维护政治稳定相关的,例如禁止消费者进人军事基地、禁止消费者进行可能会损害军事目标的消费活动等内容都是处于政治方面的原因。
总的来看,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政府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应该根据消费活动的性质、类型和影响进行合理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