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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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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权力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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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初级公有制

  初级公有制是指本质上的“权力所有制”。现在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公有制”,都是“斯大林模式下的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其特点是: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分离。名义上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实际上是谁也没有。本质是“权力所有制”,我们将其称为“初级公有制”。以便与“高级公有制”区别。

  从本质上讲,“初级公有制” 即“权力所有制”,所以“初级公有制”也可直接称为“权力所有制”。

初级公有制的演变[1]

  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人们对生产的客观条件和产品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在一个社会经济制度中,所有制对经济制度的决定作用具有根本性,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由其中居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从社会主义思想萌芽起,公有制就一直是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自空想社会主义的鼻祖托马斯·莫尔所写的<乌托邦》开始,几乎所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都把私有制看作是万恶之源,极力主张在未来的新社会里实行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批判地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这一思想,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郑重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从理论上讲,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三个有利于”是一致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做到“三个有利于”。

  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和认识,首要问题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要有正确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研究的焦点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至于以什么样的公有制为主体似乎没有受到关注。长期以来,人们对公有制的认识过于简单化,公有制仅限于全民所有制(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对这两种公有制的认识,也还停留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作为共产主义完成形态的高级阶段的所有制关系的抽象描述上。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我国正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预见的未来社会,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未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也理应是不同的,只是我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未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的公有制是否存在区别,应由未来的实践本身来回答。现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毫无置疑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和客观经济条件下,它所具有的特殊性更是值得关注。

初级公有制的特点[1]

  初级公有制具有市场兼容性、局部性、间接性和不完全性的基本特征。

  第一、市场兼容性,即市场公有制。

  未来社会的高级公有制是市场经济经过充分发展最后消亡以后的产物。“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2]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充分发展自我否定的结果,而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没有充分发展、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都比较低的落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是商品经济,从而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初级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初级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具有兼容性的。这种兼容性与它的局部性、间接性和不完全性是分不开的。

  第二、局部性,即局部公有制。

  未来社会的高级公有制建立在高度发达和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基础上,一切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国家已经消亡,是世界范围的整个社会的所有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和国家仍然存在,社会生产力在总体上比较低’,不仅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个人与集体以及国家之间存在着利益上差别,而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因此,在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公有制范围只是局部的,至多也只能是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范围内。除了国有制以外,更多的是以集体或社团组织形式存在的局部公有制。公有制单位之间的利益和产权是独立的,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产权主体也是多元的。过去,不顾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无视利益差别,搞大一统的全民所有制,实践证明是有害的。

  第三、间接性,即间接公有制。

  未来社会的高级公有制是马克思预见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统一于社会所有之中,生产条件是社会的,同时劳动者又是以个人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支配、使用生产资料,每个人对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是普遍平等地占有和直接真实地支配、使用关系,不需要任何媒介。

  而初级公有制则不然,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达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平等地和直接真实地占有与支配生产资料的程度,公有制中劳动者不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达到,而且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也需要通过市场为媒介来实现。

  第四、不完全性,即不完全公有制。

  未来社会经过“否定之否定”以后建立起来的公有制,其公有的范围是整个社会; 占有的对象是全部生产资料,不再有任何私有成份。相比之下,初级公有制是不完全的,不仅在公有的范围上是不完全的,还有个体、私营等其他经济成份,而且生产资料在价值上是可以分割的,公有的程度也是不完全的,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还保留有个人产权,如股份合作制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等。

  一方面个人产权的存在会导致公有制内部占有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这又有利于把权、责、利统一起来,实现利益风险相对称,这正是市场经济本性所要求的。尽管这种初级公有制是不完全公有制,但其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我们不能因为其存在个人产权的不完全性,而否定其社会主义性质,更没有理由把其作为私有制来看待,否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对改革实践也是有害的。

初级公有制的历史地位

  初级公有制历史地位:共产主义所有制的过渡形式[1]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社会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公有制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社会生产力达到了未来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基础的程度,人类社会就进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这时,个人不仅摆脱了对人的依赖,而且也完全摆脱了对物的依赖,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之中。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使生产力与人们需求之间的矛盾已不复存在,也就是说资源短缺问题已经解决,个人已能够自由全面的发展,从而对物的占有已没有任何必要性了。

  于是,就会由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完全统一于社会所有之中,个人的所有权也就不存在了(因为国家已经消亡,法权也就不存在了)。人们对生产资料是一种普遍平等地结合和直接真实地支配、使用关系。这时初级公有制也就“恢复到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或“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尽管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上和处在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因而具有较大的质的差别;但在社会形态上却有很大的相似性。即在社会生产关系上不存在主体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并且生产的直接目的始终是人的本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的产生看作是原始共同体的恢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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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余甫功,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J〕, 岭南学刊,2003年2期:56-60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第2003年第2期: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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