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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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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权利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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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又称为权利表征、权利表象,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结果。从概念上说是指行为人所享有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实质在于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形态为准,认定民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果。“它将当事人内部的诸要素切断,使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情事不至外溢而影响、害及第三人,把权利及法律关系的外相形象作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标准",即权利外观现象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因为权利、意思等的实际内容与外在表现形式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即法律基于何种原因保护哪一方当事人的问题。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典型表现为动产占有为权利表征,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表征。它广泛涉及民商法等领域,对经济往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常常可见“权利表征"、“权利表象"、“权利表见责任”等概念,究其渊源,这些称谓皆源自德文“Rechtsschein",即权利外观。基本价值在于使得民事权利得以一般理性人的观察手段表现出来,从权利的表现形式确定权利的状态,确定权利的形式,使争议有据可循。

权利外观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动产权利外观

  动产的权利外观是动产占有。占有之所以能够成为动产权利外观形式,根本原因在于占有的物权推定效力及其公信力。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在占有人未能表达任何意思时,占有仅是所有权的表征。正是由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存在,占有作为动产权利外观才具有合理性。在善意取得制度场合,表意人的虚伪表示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即使该权利外观与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不符,法律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有效。这就意味着即使占有表彰的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对善意相对人而言仍然视为真实,这直接导致占有成为动产权利外观。需要说明的是动产物权的法定表现形式并不仅仅限于占有,对于需要登记的准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物权,其表征形式是登记,当出现登记错误时,登记就成为该动产的权利外观,动产的占有人就不得根据其占有进行权利的推定。

  (二)不动产权利外观

  不动产的权利外观即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正是因为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视为真实,赋予其公信力,从而使得在信赖该项登记的善意相对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其正当权利不会因为有错误的登记而被取消,才能客观公正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同动产的权利外观一样,登记可分为不动产权利外观的原因在于登记的公信力和推定力。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立法例下,物权登记是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基本条件,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变动发挥着正确性推定作用——即以登记的物权为正确的不动产物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真实物权不一致时,该登记就成为权利外观。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下,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观念是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达成意思合意之后,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结果即以发生,但在变更登记之前,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真实权利人,当他人信赖登记簿的记载,进行交易行为并完成登记时,前权利取得人的物权就不得对抗信赖登记者所取得的物权,这一点跟登记具有公信力的效果完全相同。这一效力决定了不动产登记仍然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及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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