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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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诉讼(pending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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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诉讼,是指尚未终结的诉讼,即诉讼过程尚未结束,还在进行过程中。本条所讲的未决诉讼,是指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的正在进行过程中的民事诉讼,不包括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是指企业涉及尚未判决的诉讼案件、原告提出有赔偿要求的待决事项。这是因为,如果企业胜诉,将不负有任何责任;但若企业败诉,则负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责任。即一旦有待决的对方提出的索赔事项时,企业即应视为一项或有负债。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未决诉讼,使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尚未确定,存在着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损失,这些都涉及到单位的资产问题。为此,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其未决诉讼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会计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说明,这就要求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规定。
一般来讲,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
第二,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果无法估计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当说明不能作出估计的原因。
未决诉讼,是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法院未作最后判决之前,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尚未确定,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担责任的可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会计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说明,这就要求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应当说明以下内容: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第二,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第三,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果无法估计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当说明不能作出估计的原因。[1]
举例: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财务会计处理[2]
例:ABC公司1999年10月12日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2000年11月银行向法院起诉,截止200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
分析:如无特殊情况,ABC公司要败诉。因此,除支付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支付罚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假定估计罚息及诉讼费等费用为10—16万元之间,其中对方的诉讼费2万元。根据准则规定,ABC公司应在2000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金额=(10+16)/2=1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11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30000
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本公司欠A银行贷款于2000年12月12日到期,到期本金和利息1100万元。由于本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尚未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A银行起诉本公司,除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求支付诉讼费及罚息等费用。由于以上情况,本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确认了一项负债13万元。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
例:1999年11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相关诉讼的第二被告。截止2000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进行判决。但是,由于B公司经营困难,A公司很可能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据统计,A公司承担还款金额20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60%,而承担还款金额10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40%。另A公司需承担诉讼费20万元。
在此例中,A公司因连带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的规定,A公司应在2000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2000万元(最可能发生金额),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00000
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200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0200000
同时,会计报表披露如下:
B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被某银行起诉。由于与B公司签有互相担保协议,本公司因此负有连带责任。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此确认了一项负债,金额2020万元。目前,相关的诉讼正在审理当中。
未决诉讼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3]
未决诉讼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存在的诉讼,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还尚未最终判决的诉讼。这种诉讼一般是现实义务,且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此诉讼的判决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且该义务能用金额可靠的计量。
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为此,我国在《或有事项》准则中规定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而这就给了企业一定做手脚的空间。
当某种信息影响到了企业的持续经营状况时,企业可能会选择保持沉默,不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进行披露。例如,企业为某一单位提供担保,但此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未能就所欠账款进行归还,这样企业就会承担连带责任而形成了未决诉讼。而企业未按期还款形成的或有诉讼;企业的产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等问题形成的或有负债。这些会对企业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而这种不利的信息资料,企业未必会向社会公众披露。
正是因为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我们很难知道企业未披露的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因此对于这些公司隐瞒的交易或事实,不及时披露的做法,我们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搜集证据。
我们可以从原始凭证追查到账簿、报表,一旦发现遗漏的内容就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例如检查公司的原始凭证(合同,证明等),投资者应重点检查“预计负债” 科目的有关内容,看企业到底提了多少的预计负债。同时还应比较往年的财务情况,看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或差异率,同时也应该注意观察企业的关联交易内容。企业一般会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看公司有无给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行为,并估计这些担保实际发生的概率:是经常性的还是偶然的行为?是否是给关联企业的融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