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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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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Digital Heritage)

目录

什么是数字遗产

  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所有网络权益和财产,包括个人网络博客、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组成部分。它是互联网时代高度发达的产物。随着人类对网络的使用日益深入,相关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信息的隐私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应运而生。[1]

数字遗产的分类

  一般来说,数字遗产大致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账号、E-mail密码等;第二类主要是文件与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空间日记等;第三类是网游用户配备的游戏装备;第四类是Q币等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显然,后两类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随着网络普及化的程度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已经意识到,“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既是一个前卫的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更是法律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1]

数字遗产的特征及法律属性[1]

数字遗产的特征

  因为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我国法律尚未对其加以明确的界定。数字遗产中的部分具有财产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具有一些新的特征。本文认为,数字遗产最起码应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新特征。

  1.虚拟性。数字遗产依托于互联网,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或网络硬盘中,并未占据真实的物理空间,故其具有虚拟性毋庸置疑;但部分数字遗产如网络游戏装备、Q币可以通过现金购买或通过网络交易转化为现金,数字遗产具有从虚拟物转化为有体物的可能性。

  2.私密性。或许数字遗产产生的最大动力即是其具有的私密性,很多用户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个人的隐私提供了有效保护而乐此不疲,这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进行查询显然不同。

  3.占有主体的双重性。数字遗产是基于网站或网络运营商网游开发商搭建服务平台,网络用户通过特定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形成的,某种意义上是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共同创造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网络运营商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予以调整和规范。

  4.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正是因为上述的数字遗产是在网络运营商搭建特定的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相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能因为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的不同,导致继承者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这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其权能由法律统一规定明显不同。

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

  在国内,以网络游戏装备被盗引发诉讼为契机,引起了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关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从大的方面说,有“非财产说”和“财产说”之争。

  坚持虚拟财产并非财产的观点认为,虚拟物品仅是电子数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上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非财产说”显然已经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相冲突,也为司法实践所否定。2005年1月,上海的程某利用担任上海某公司游戏中心客户服务部组长的职务便利,将300余个“上游棋牌”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内,后辞职。2005年3月,程某将上述用户账号、密码及1500余万枚价值人民币共3万余元的游戏金币出售谋利达1.3万元。后被法院判决成立职务侵占罪

  持“财产说”的观点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应该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2003年“网络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官在解释为什么支持原告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时说:“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所以,“财产说”应该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虚拟财产拥有人的权利属性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债权说、物权法和新型财产权说等几种观点。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兼具上述三种财产权的部分特征,将其界定为独立的新型财产权较为适当。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海俊即认为,“在网络时代,人类由于对网络的使用而产生了对于相关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信息的隐私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因为这些个财产利益,具有权利的属性,所以人们开始讨论这些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的问题。”

  上述人们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相应地也可视为是对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UNESCO数字遗产保护章程

  序言:

  鉴于无论何种形式的遗产的消逝都是全世界遗产的损失,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呼吁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章程中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通过确保世界对书籍.艺术精品.历史及科学纪念碑的继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公开信息”项目应为信息政策和知识保护提供讨论及实施行动的平台;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记忆工程”项目则应致力于世界文件遗产的保护和广泛利用。

会议还认识到类似的信息资源创造性的产品正在以数字形式被不断地制造、传播、利用及维护,创造出一种新的遗产――数字遗产。
会议认识到对数字遗产的利用将为所有人创造.交流和共享知识提供更多的机遇。
会议了解到数字遗产正面临丢失的危险,为了当代及后代人的利益,数字遗产的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紧迫问题。
会议通过了以下准则,并采纳了本章程。
数字遗产是人类共同的遗产

  条款1:范围


  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以及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生成的信息,或从现有的类似的模式转换成数字形式的信息。 暨信息是“数字生成”, 只有数字形式,没有其他形式。

  数字材料包括文本.数据库.静止及动画影像,音带.照片.软件.网页, 形式广泛并在不断增加。它们通常生命周期短,需要有目的地制作.维护和管理以达到保存的目的。

  这些材料中有许多都有长期的.重大的价值,因此成为一种遗产,无论是为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应将其予以保护。这种正在不断增长的遗产可以以任何语言形式存在,在世界的任何地方, 属于人类知识或表达的任一领域。

  条款2――数字遗产的利用


  保护数字遗产的目的是确保这些遗产仍能被公众利用。因此,对数字遗产材料的利用,特别是那些公共遗产,应该是无限制的。同时,敏感的及个人的信息应该被保护起来,以防止任何形式的侵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会员国希望与有关组织及机构进行合作,鼓励建立一个合法的.现实的环境,使这些数字遗产能够最大程度地得到利用。但同时根据国际法规及协议,应再次确认数字遗产生成者的合法权利.所有者的其他权利以及公众对数字遗产的利用权之间的平衡关系。

  防止数字遗产的丢失。

  条款3――数字遗产丢失的危险

  全世界的数字遗产正濒临丢失的危险。丢失的原因包括给数字遗产带来生命的硬件和软件的迅速更新换代,资源.责任及保护方法的不确定性,及支持性法律法规的缺乏。

  改革已经落在技术变革的后面。数字技术升级过快,耗资巨大,政府及机构无法及时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我们已经在经济.社会.文学及文化等领域发现了对数字遗产的潜在威胁(正在建筑与未来的隔阂)。

  条款4――需要采取行动


  除非这种大行其道的威胁被加以注意,否则数字遗产的丢失是快速而无法避免的。通过鼓励建立法律.采取经济和技术措施来保护数字遗产,将使各会员国由此而受益。增加公众对危险的了解及广泛的宣传工作是迫切的,应警醒政策制定者.提高公众对数字遗产的潜在危险及实施保护行动的敏感度。

  条款5―—数字的持久性


  数字遗产的持久性是十分重要的。要想保护数字遗产,就需要在数字信息的整个生命周期采取行动,暨从数字遗产的生成到利用。对数字遗产的保护应从设计可靠的系统及程序开始,可靠的系统及程序可以产生真实.可行的数字实体。

  措施

  条款6――制定措施及政策

  在制定保护数字遗产的战略及政策时,应考虑数字遗产的紧急等级.地方环境.可行的方式及未来的计划。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所有者及其他股份所有者之间在制定共同标准.相容性及实施资源共享时的合作将有利于制定保护数字遗产的战略和政策。

  条款7――选择保存的内容

  与所有文件遗产一样,各国制定的数字遗产的筛选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但主要的标准仍然是保存那些有重大.持久的文化.科学.证据性或其他价值的遗产。“数字生成”的材料显然是优先被保护的。数字遗产保护的筛选决策及其他任何考虑应以已制定的原则.政策.程序及标准为基础,以负责任的方式被执行。

  条款8――保护数字遗产

  各会员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及习俗来确保对数字遗产的保护。作为国家保护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档案立法的内容中,以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公共收藏中,都应包括数字遗产。

  在合理的限制下,应确保对合法存储的数字遗产资料的利用,并不损害其正常利用。

  制定确保数字遗产的真实性的法律及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以防止有人操纵或蓄意篡改数字遗产。这都要求案卷和归档文件的内容及性能被保护到能够确保其是一份真实文件的程度。

  条款9――保护文化遗产

  数字遗产从本质上不受时间、地域、文化或形式的限制。它具有文化特定性,但是它潜在地可以被世界上的每个人利用。少数人可以与多数人对话,个体可以与全球的读者对话。

所有地区、国家和团体的数字遗产都应被保护和利用,以确保所有人、国家、文化和语言都可以被长期地留存下来。

  责任

  条款10-作用与责任

  各会员国希望指派一个或多个机构负责保护数字遗产,以使必要的资源得以提供利用。任务及责任依据现有的职能作用及专业领域加以划分。具体措施如下:

a)督促硬盘和软盘开发商,数据材料的生成者、出版商、生产者及销售者,以及私营合作者与国家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公众遗产组织进行合作,以保护数字遗产。
b)开展培训与研究工作,在有关机构与专业协会间开展分享数字遗产保护经验与知识的活动。
c)鼓励大学和其他研究组织(包括公共与私人的)开展数据保护研究工作。

  条款11――伙伴关系与合作

数字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数字遗产生成者、出版商以及相关行业及遗产机构的不断努力。
面对目前各国在数字遗产保护方面的不均衡发展,我们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团结一致,确保所有国家的数字遗产得以生成、传播、保护并持续利用。
工业、出版商和大众媒体极力要求推广及分享数字遗产保护知识和技术
随着教育及培训项目、资源共享、研究结果的传播及实践活动的增加,使得数字保护技术的利用变得越来越大众化。

  条款1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发挥其职能,职责如下:

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执行计划时考虑本章程的内容,在联合国系统内并通过关注数字遗产保护的政府间或国际非政府组织来推动本章程的实施。
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成为数字遗产保护的各会员国、政府间及国际非政府组织、民间社团及私人组织详细设定计划、制定政策及项目的参考点及论坛。
c)注重合作、提高公众对数字遗产保护的了解、扩大储藏面积、提出标准的道德、法律及技术指南,以支持数字遗产的保护。
d)以今后6年在执行现有章程及指南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为基础,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建立推动、保护数字遗产的标准手段。

数字遗产的案例

案例一

  关于数字遗产之争,迄今为止最为著名的案件大概还是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贾斯汀·艾斯沃斯的家人与雅虎公司打的那场官司,一度引发了美国社会对数字遗产及其继承问题的关注。2004年,艾斯沃斯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不幸身亡。他的父母向雅虎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得到儿子的雅虎邮箱密码,以获取儿子留下的文字,保存有关儿子的部分回忆。这个要求遭到了雅虎公司拒绝。艾斯沃斯的父母遂将雅虎告上法庭。关于过世家人的“数字遗产”,究竟能否被继承引发了一场激烈争论。最终,法官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即雅虎公司将艾斯沃斯邮箱里的信件等刻录在光盘上交给他父母,但不给予密码。这一判决虽然暂时平息了双方的争议,但显然没有从根本上很好地解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戴昱.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201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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