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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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师聘任制度[1]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认教师受聘的职务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这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型用人制度,也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做法,它有利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打破教师终身任用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1.优点
第一、教师聘任制的好处是可以提高教师的责任感,并淘汰不具备任教能力的庸才。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第三、打破传统教师任用制度,增进各地区教学经验的传播。 第四、增加就业岗位。
2.缺点
教师聘任制的缺点是,由于当前考核标准不健全,尤其在初中和高中,往往以升学率作为标准,加重了学生负担,对素质教育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的合同行为。
教师聘任制的由来与界定[2]
自以文字为载体的人类教育活动产生以来,最初担当教师角色的,在中国是长者和官员,在希腊是智者和哲学家,在埃及、印度、巴比伦等古老国家则是寺庙的僧侣与长老。他们的教师角色,往往是由其身份决定的。到了中世纪,在欧洲担任教会学校、私人家庭教师的往往是教士,而在中国教师则由那些仕途无望或者中断的知识分子担任,开馆收徒是一个无须任何官方认定的过程,只是在官学则必须有正式的聘任。现代意义上的公立学校产生后,对教师数量的需求急剧增长,不但促使教师教育获得了系统的发展,也使得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不面l临选择什么样的教师、如何选择教师和建立什么样的契约关系的问题。在一些欧洲国家,教师被视同国家公职人员,而在美国,与教师专业标准、资格认定等做法相伴随的,是借鉴其他行业采取聘任合同制,与教师建立受法律保护的雇佣关系,这一做法随后逐渐成为学校系统中普遍采用的办法。
最初,教师并非一个受人尊重的职业,在美国殖民地时期甚至独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教师往往是由那些年长的妇女或者神职人员担任,其中教区学校则直接由教会委派牧师担任教师。随着公立学校运动从东北部向美国各州扩展,各州学校数量与入学儿童人数逐步增长,专门培训教师的师范学校也开始出现,各州相继创办公立师范学校以适应公立学校对师资的需求。在各州教师专业组织开始借鉴医生、律师等行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同时,公立学校学区也借鉴其他行业,逐步采用聘任的方式招聘师范学校的毕业生,由此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实际上反映的是教师作为个体和学校这一社会机构的一种雇佣关系。学校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教师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限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依法提出申诉。这种雇佣关系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美国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生产大发展时期,社会组织的结构化过程逐步从工业领域向社会领域的渗透。工人、教师、国家公职人员,被企业、工厂、政府、学校和各类社会组织机构聘用,并通过合同的形式建立起一种雇佣关系,从而各取所需,在共同生产工业、社会产品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通过建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契约关系,进行劳动成果与财富的社会分配。
由于教师不同于工人、工程师等职业,其工作本身的公益性、公共性决定了其在与学校确立一种劳动契约关系的同时,还与教育这一公共事业的主要责任方——政府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因此,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在美国,中小学教师一般称为公务雇员(public employee),兼具公务员和雇员两种特征。一方面教师和地方教育当局签订聘任合同,约定任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一种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教师主要由地方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的某些特权,与地方政府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因此,国家适用于公务员的法律也适用于教师,而教师则基于与公立学校的雇佣契约关系,享有并履行契约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其核心特征是“政府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基于劳动力市场,公开聘任具有资格的教师;基于雇佣契约关系,实施合同聘任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聘任期限;基于公务雇员这一特殊身份,聘任权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而不在中小学,可以签订终身聘约。(亓俊国,2004)
当然,不同国家对教师的身份也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一些国家如法、日等将公立学校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由政府任用,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公务员权利,此外,基于教育者地位,还享有诸如教员会议权、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但与此同时也要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教师均属于雇员身份。也有一些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职雇员。比如德国公立学校的兼职教师以及暂时尚未达到公务员任命条件的一些专职教师即属公职雇员教师。他们虽不享有听证权、申诉权、行政诉讼权等公务员教师特有的一些权利,但也不可随便解约。(邹琪,2004)
就当前使用的教师聘任制概念而言,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的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于委任制而言的。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很多职业领域都采用聘任制,通过与那些受聘者确立一种合同或者契约关系,来确认雇用方与被雇用方各自受法律保护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因此,可以这样界定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指有关单位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依据一定的程序接受并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聘用有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担任教师职务的制度。就聘任主体而言,可以是学校,也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学校的企业。按照规定,建立教师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合理的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并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李科峰,金洋,2001)
一般而言,教师聘任制主要由四个相互衔接的过程及其相关规定构成。(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一般是用人单位经人才交流部门批准后,将所需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工资待遇等,以广告或启示的形式提出来,并对应聘者进行审查和考核,符合条件即予以聘任。招聘、受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招聘形式具有公开、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通常是聘任期间双方合作愉快,聘任单位对在聘教师的工作感到满意,教师对自己的工作状况和报酬感到满意,双方自愿续签聘任合同。聘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续聘合同的内容可与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一定变更。(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发现聘任后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也可能是受聘者不称职或违反有关规定,已不适合继续聘任。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解聘教师时,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对辞聘原因要正确区分。教师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