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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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监理费[1]
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业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企业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预)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
建设工程监理费的内容[1]
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四部分构成。
1)直接成本。指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2)间接成本。指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工程监理的特定开支
3)利润。指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
4)税金。指按照国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如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建设工程监理费的计算方法[2]
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按建设工程投资的百分比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按照工程规模的大小和所委托的监理工作的繁简,以建设工程投资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一般情况下,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这种方法比较简便,业主和工程监理企业均容易接受,也是国家制定监理取费标准的主要形式。采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确定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和监理费用百分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较大型的技术改造工程所编制的工程的概(预)算就是初始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工程结算时,再按实际工程投资进行调整。当然,作为计算监理费基数的工程概(预)算仅限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部分。
(2)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这种方法是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乘上一个系数而计算出来的。这个系数包括了应有的间接成本和税金、利润等。除了监理人员的工资之外,其他各项直接费用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一般情况下,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在核定监理人员数量和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方面,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难以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
(3)按时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计算时间的单位可以是小时,也可以是工作日或月),按照单位时间监理服务费来计算监理费的总额。单位时间的监理服务费一般是以工程监理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税前利润)。采用这种方法时,监理人员的差旅费、工作函电费、资料费以及试验和检验费、交通费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按时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临时性的、短期的监理业务,或者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等其他方法计算监理费的监理业务。由于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程监理企业潜在效益的增加,因而,单位时间内监理费的标准比工程监理企业内部实际的标准要高得多。
(4)监理成本加固定费用计算法。监理成本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项目上花费的直接成本;固定费用是指直接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各监理单位的直接费用与其他费用的比例是不同的,但是,一个监理单位的监理直接费与其他费用之比大体上可以确定个比例。这样,只要估算出某个工程项目的监理成本,那么,整个监理费也就可以确定了。问题是,在商谈监理合同时,往往难以较准确地确定监理成本,这就为商签监理合同带来较大的阻力。所以,这种计算方法用的也很少。
(5)固定价格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指在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业主与监理企业协商一致确定的固定监理费,或监理企业在投标中以固定价格报价并中标而形成的监理合同价格。当工作量有所增减时,一般也不调整监理费。这种方法适用于监理内容比较明确的中小型工程监理费的计算,业主和工程监理企业都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如住宅工程的监理费,可以按单位建筑面积的监理费乘以建筑面积确定监理总价。采用固定价格计算法,业主和监理单位都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在实际工程中采用较多。
建设工程监理费各种计算方法的比较[2]
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有利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科学地选择取费方法,顺利地开展合作。
(1)根据耗费时间计算费用的两种方法。即按时计算法和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使用这两种方法,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是对监理单位实际消耗时间的补偿。监理单位不必对成本作出精确的估算,此法对监理来讲更方便、灵活。但采用这两种方法,监理单位必须保存详细的使用时间一览表,以供建设单位随时审查、核实。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否则会造成经费的滥用。即使如此,建设单位也会怀疑监理工程师的努力程度不够或使用了过多时间。
(2)建设工程投资的百分比计算法。此方法在于一旦建设成本确定后,监理费用很容易计算。监理单位对各项开支不需那么详细的记录,建设单位也无需审核监理单位的成本。这种方法还可防止因物价变动产生的影响,因建设成本随物价的变化而变化,监理取费的基数也变化。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是:第一,如采用实际建设成本作基数,监理费直接与建设成本的变化有关,因此监理工程师工作越出色,自己的收入越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这种方法有一定的经验性,不能把影响监理工作费用的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
(3)监理成本加固定费用计算法。该方法方便之处在于:第一,监理单位在谈判阶段可以先不估算成本,只在对附加的固定费用谈判时,才必须作出适当估算,这样可以减少工作量;第二,这种方法弹性较大,监理单位的实际成本包括物价因素均可能得到补偿;第三,附加固定费一经定下,一般不受工期、服务范围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只有在出现重大问题时,才可能对附加固定费用进行重新谈判。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在谈判中可能对某些成本项目是否该得到补偿存在分歧,附加固定费的谈判常常是很困难的,如因工作范围或计划进度发生变化而引起附加固定费的重新谈判,则困难更大。
(4)固定价格计算法。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一旦谈判成功,双方都清楚费用总额,支付简单,建设单位可以不要求支付记录和证明。但这种方法要求监理单位事先对成本作出认真估算,还要考虑是否会有物价变动的可能。如果工作范围发生了变化,工期延长,都需重新谈判。而且这种方法容易导致双方对实际从事的服务范围缺乏一致而清楚的理解,有时会造成双方关系紧张。
我国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服务活动,酬金及计取办法,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深度协商确立,并写入委托监理合同”。这条规定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从监理单位讲,在监理服务中所收取的货币是使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工程建设是一个比较复杂且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系统工程,要取得预期的、比较满意的效果,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建设单位为了使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必须付给其适当的报酬,这也是委托方的义务。
应当指出,如果监理费收取过高,建设单位直接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投资势必减少,而管理费支出过大。如果建设单位给付的监理费过低,监理单位为了维系生计,一方面可能派遣业务水平低——工资相应也低的监理人员去完成监理任务;另一方面可能会减少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以减少开支;第三,监理费低会挫伤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抑制监理人员创造性的发挥。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工期延长、建设费用增加,这样受到损失最大的还是建设单位。因此,提供适当的报酬,得到监理人员的高智能服务,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建设单位实际上是一项很值得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