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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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填表人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在线录入并提交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信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校验通过后接受登记的过程。登记成功的标志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生成含有登记信息、登记成功时间和唯一编号的登记文件。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政策建议[1]
关于契约和机制的设计、运用是为了最终解决相关各方的利益均衡,信用管理理论则要求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前提、以征信机制完善为基础,把握信用风险的测度与识别这一关键环节,最终实现风险测算、控制和规避。针对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完善动产登记立法,明确质押登记规则
《物权法》基于交易安全、防范风险等因素规定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物权生效的要件。应收账款的目的在于快速融资,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效率至关重要。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安全优先” 的制度设计,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与动产担保的总体趋势和初衷不符。当然,这是由我国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现状所决定的,因此应当尽快立法并在动产质押中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一是建议对动产担保特别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立法,全面梳理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质押登记的规定,在现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概念和种类范围规定的基础上做扩大解释,将更多的担保品种纳入登记范围。尤其需要确认实践中各种名目收费权的归属,明确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质押范畴的收费权种类,以满足企业融资实践的需要。
二是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在抵质押率设定方面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动产担保物方面,即便是同一地区的同一担保物,折扣率也相差很大,银行监管部门应考虑就抵质押率设定问题制定相关的监管指引,统一规范和引导担保折扣率。同时,应适当改进部分法律法规条款,提高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实际操作性,尽量避免操作中的法律盲点,使法律法规更加全面、贴近实际。
(二)改进登记公示系统,规范登记查询操作
为真正发挥“确权、公示” 的作用,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一是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功能,为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提供便利。二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约束付款企业的付款行为,减少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三是建议登记公示系统提供质押登记的附件区域,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纠纷产生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人民银行应真正履行“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职责,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持续开展面向社会、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和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宣传推广,形成全力共同拓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局面。
一是引导商业银行逐步减少对不动产抵押的依赖。商业银行尤其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摆脱对不动产抵押的过度依赖,将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占中小企业主要资产份额的应收账款和存货资源担保融资上,大力发展以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资产支持贷款品种。
二是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力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深化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认识,加强对自身应收账款的管理。
同时,建议政府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灵活的授信策略,鼓励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对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政府可在一定比例内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可考虑付款人的信用级别,信用级别稍低的,可适当提高风险补偿比例。
- ↑ 朱玲,王世贵,牟亚男,刘春波.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用的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