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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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规则[1]
(一)真实性准则
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二)合法性准则
广告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发布。比如,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三)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准则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一)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3)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4)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二)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3)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4)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5)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6)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7)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8)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9)标明获奖内容的。
(一)禁止发布广告的食品
(1)《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宣传疗效的食品;
(3)母乳代用品。
(二)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形式
(1)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
(3)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
(1)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2)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
(二)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励、怂恿吸烟;
(4)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
(一)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1)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
(2)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3)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一)禁止发布广告的房产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二)广告内容和形式的限制
(1)不得含有风水、占b等封建迷信内容;
(2)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4)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注明;
(6)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8)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 ↑ 宋彪.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