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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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开或邀请书的方式,提出对招标项目的控制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和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的相关要求,由愿意承担监理任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分别报出工程项目的监理大纲和实施计划,然后由招标人通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我国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监理评标行为的主要依据是经修改后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类型的招标,国家层面尚无专门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和评标的规定 国内部分省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了监理招标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监理招标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国内监理服务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监理,同时受上位法的限制,这些地方性规定无论从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等方面,无不带有明显的施工招标的痕迹。监理招标与施工招标的区别主要在于监理招标更加侧重于对现场监理机构能力的考察.很多项目由于评标方法设计不合理,虽然最终选择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上符合招标人的要求.但实际监理能力往往达不到项目的需求。
国外监理评标方法简介: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建设监理服务的采购采用一套与施工招标不同的选聘程序 世界银行及一些咨询工程师协会推荐的选择咨询工程师的方法包括:基于质量的评审方法(QBs1、基于质量和费用的评审方法(QBCS)、固定预算下的选择方法(FBS)、最低费用的评审方法(LCS)、基于工程师资历的评审方法(CQS)、单一来源的评审方法fsss1等方法。
我国常用监理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类似于最低费用的评审方法(LCS)。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监理收费按规定可以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项目。
-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是由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列出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监理费用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固定费率计取。该方法适用于小型的、标准的常规监理任务,并且这类任务通常都有公认的惯例和标准。
综合评估法是当前最常用的监理评标办法。类似于基于质量和费用的评审方法(QBCS)。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监理大纲、监理人员配备、企业资历和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出最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企业。该方法通常适用于对工程量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