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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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是指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国导游人员注册,能够从事导游职业的法定资格证书。《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中国导游证。[1]
导游证的分类[2]
1.正式导游证
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员。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临时导游证
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主要区别如下:
(1)有无资格证书(临时导游证无需资格证书)
(2)有无语种限制(临时导游证应具备特定的语种语言能力)
(3)领取程序不同(临时导游证由旅行社提出并申请领取)
(4)有效期限不同(临时导游证最长期限为3个月并且不能延期,正式导游证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提前三个月可以申请换发导游证)
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必须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作,而是可以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制作并颁发。
导游证的申领[3]
(一)申领导游证的条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须符合下述两个条件:
1.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这是前提条件。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进行登记。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他们都是专职导游人员。这类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在旅行社内有完成分派的工作,并且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旅行社则有按照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工资,并且提供劳动法规和双方规定的劳动条件的义务。
导游服务公司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导游服务公司是随着旅游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是在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起桥梁作用、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而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在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他们。他们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这种聘用关系都是有一定时间的,往往是在旅游旺季,旅行社本社的导游不足时,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导游人员以满足需要;待旅游旺季结束,被聘用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的聘用关系也就随之结束。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上述两类人员在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二)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颁发导游证,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充任导游员。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申请领取导游证,从事导游员职业。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传染性疾病指由病原体侵入生物体,使生物体产生病理反应而引起的疾病。如肺结核、麻风、天花、伤寒、病毒性肝炎等等。一个人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由医疗机构作出诊断证明。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旅游中,导游是与旅游者生活在一起的,如果导游患有传染性疾病,就有可能将其疾病传染给旅游者,造成交叉传染。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不得颁发。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所谓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指因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而受到刑罚制裁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从主观方面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所谓故意犯罪,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过失犯罪,则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由以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犯罪,内心所想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一致;而过失犯罪不是有意识的犯罪,内心所想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不一致。过失犯罪之所以构成犯罪,是由于其缺乏必要的谨慎,所以同故意犯罪那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论在主观恶意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是有着原则区别的。正因为如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过失犯罪的人,仍然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也可以给其颁发导游证。
4.被吊销导游证的。这一规定指有些曾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因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其又参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对这类人员,由于其在导游职业过程中有过不良记录,受过被吊销导游证的处罚,表明其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职业,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曾经被吊销过导游证的人员,旅游行政部门不得重新对其颁发导游证,以保证导游人员的素质。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后申请导游证的程序大致是:须在一个旅行社实习至少三个月以上,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对申请人的品行和业务能力作出考评并形成书面结论;申请人本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登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接受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审查上述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若发现有前述不予颁发导游证情形,决定不予颁发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和完善。另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领取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颁发导游证期限为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而不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对于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领者,旅游行政部门有时可能会逾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即旅游行政部门既不表示同意颁发也不表示不同意颁发,总是处于“研究研究”的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表现。对于旅游行政部门的这种不作为的表现,申领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导游证的管理[4]
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书。导游证只能由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导游证使用。
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其他变更需更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游证可继续使用。持证人原导游证作废,须办理变更、换发手续。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在申请补办期问,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持证人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
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