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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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信贷(term credit;tim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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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信贷是指对于还款期限明确约定了的消费信贷。
定期信贷的分类[1]
定期信贷可以细分为分期付款信贷和非分期付款信贷。分期付款信贷指的是债务人必须根据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两次或两次以上偿还贷款。所谓非分期付款信贷指的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对于某一笔贷款在某一特定的时间一次性清偿的信贷安排。
定期信贷的一般公开要求[2]
《信贷诚实法》和《Z条例》所规定的定期信贷是指不包括在不定期信贷范围内的任何消费信贷。一般而言,典型的定期信贷主要包括汽车信贷、房地产抵押信贷和普通的银行贷款。就这类信贷的公开要求而言,《Z条例》的规定十分清楚,即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清楚明了,且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供,以便消费者保存。只要公开的内容清楚明了,发信贷诚实法诤对这些内容在书写格式以及印刷字体的大小等方面并无特别的要求。《Z条例》所强调的重点是公开的实质内容,而对于不涉及实质内容的一些形式问题则并不过于苛求。联邦储备委员会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即哪些内容是必须公开的,哪些内容是可以不公开的,从而使债权人对公开的范围和具体的要求比较容易掌握。
定期信贷的公开内容[2]
根据《信贷诚实法》和《Z条例》规定,在特定的定期信贷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公开有关信贷条件。这些要求公开的内容,因信贷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一般情况下定期信贷的公开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它包括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2.贷款数额债权人必须写明贷款的具体数额。在数额的计算上,必须写明贷款的具体数额和贷款需求以及财务费用以外的其他的收费,在此基础上写明需要提前收取的财务费用。
3.列出具体的贷款项目债权人不仅应该写明贷款的总额,还应该列出贷款的项目。对于这些项目的公开必须清楚明了。
4.财务费用《借贷诚实法净第106条和《Z条例》第226条第4款将信贷交易中发生的费用分为三大类:
(1)包含在财务费用中的费用;
(2)如果债权人提前公开指明的话,不一定包含在财务费用中的费用;
(3)不一定包含在财务费用中的房地产交易费用。
下列费用列入第一类,包含在财务费用之中:(1)利息;(2)时间差价;(3)作为贴现的任何应付金额;(4)服务费;(5)交易费;(6)活动费;(7)财产维持费;(8)贷款费;(9)贷款手续费;(10)中间人佣金;(11)估价费(房地产交易除外):(12)调查费或信用报告费(房地产交易除外);(13)按一定条件交纳的保险费;(14)消费者应付的信贷转账费;
下列费用列入第二类,即如果公开指明的话,不属于财务费用:(1)税款;(2)办理许可证费用;(3)注册费;(4)所有权费和其他法律费用;(5)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如为了确定信贷交易的存在,或为了完善同信贷交易有关的任何保证而付给或将要付给政府官员的费用;
列入第三类,即不包含在“财务费用”中的房地产交易费用如下:(1)产权查核费;(2)产权说明书费;(3)产权保险费;(4)财产调查费;(5)文件起草费;(6)公证费;(7)估价费;(8)信用报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