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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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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济激励概述

  安全经济激励是一种提高安全水平的策略,由内部化损失的一系列政策组成,其结果是企业承担大部分损失。其逻辑思路如下。①企业要求最小化产品成本;②政府政策可以引导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如使得企业负不起事故损失的责任;③企业直接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事故风险。经济激励与规章体系和自律策略相反,集中在步骤③,而非步骤②。

  无论是国外的资料表明,还是根据我国调查数据的分析,都说明事故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对安全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社会或企业的安全状况之所以能够获得改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投入使安全生产条件得到完善。据世界银行估计,70%的伤害事故导致的损失(DALY)可以通过合理措施和外界的干预来降低。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认为安全投资能够创造利润。如果成本足够小,回报足够大,则这些投资是可以收回的。即使不能收回,安全成本(投资)对于正常的生产还是必需的。

安全经济激励的优势

  (1)经济激励非常有益于获得管理层的注意

  由于管制措施甚多,并非所有的管制均能得到强有力的贯彻,企业容易忽视,尤其是当管制措施日渐琐碎时。相反,经济激励简单易用,是用经济的语言回答经济问题。管理层容易看到刺激手段对企业的直接影响,从而做相应的反馈。

  (2)经济激励易于从下至上贯彻执行

  无论企业以往的安全水平如何优秀,经济激励都有相应的刺激方式。而现行管制下,强调安全的最低可接受水平。一旦达到这个水平,企业就无心环境健康安全改善安全状况了。

  (3)经济激励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强调结果,而不论产生原因,对于新的事故风险,经济激励同样适用。新的事故风险要求新的管制措施,这个过程是缓慢和艰难的。经济激励的优势在技术进步的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其优势将逐步显现。

  (4) 经济激励有灵活性,企业有自主性,主动寻找方案解决问题

  经济激励强调结果,不重过程,以及鼓励的独创性和独立解决问题的精神。相反,管制经常在具体条例上相互折中,它强调控制的简单性和通用性,方便管理和遵从。但是,随着管理分散化,要求有快速的反应,管制的方法就不再有效了。

安全经济激励的方法

  根据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长期做法,安全生产经济激励的方法已经历了三个发展的阶段,即分别称为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经济激励。

  (1)第一代经济激励:风险工资和诉讼责任赔偿

  经济激励的方式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生产和人力资源的机构。大约两个世纪以前,英国最早采取风险工资的经济激励方式来改善工作环境。雇主为工人提供高工资,以回报预计的事故风险。风险工资能产生两个效果。首先,因为提高安全水平可以减少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雇主有经济动力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其次,风险工资可以补偿工人最大的风险,整个工作的报酬能更为公平地分配。

  尽管风险工资条例的产生可能是由于业主的仁慈或责任心造成的,但是最为主要的原因来自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在很难获得足够劳动力供应的情况下,由于普遍缺乏劳动力或所需的特殊技能,风险工资的需求是很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工人会接受危险的工作,除非获得额外的薪资以补偿。亚当·斯密《国富论》一文中认为,风险工资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产生。在19世纪,英国和美国规定风险工资标准,雇员无需经过其他手续即可获得。

  然而,尽管风险工资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但是不常发生,它支付的补偿往往少于事故风险。在发达国家的统计研究中显示两者存在这样的关系:高风险,低工资。

  至于为什么风险工资在大多数行业相对不重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长期失业现象的存在;其次,社会上认为有些风险可以不补偿。尽管如此,在某些危险工作中,风险工资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井下采矿和地上采矿就存在较大的工资差别

  随着19世纪风险工资问题的提出,相关案件逐渐增加,法庭倾向于保护伤害者——工人。结果,经济激励使得安全水平得到提高。在一定意义上,诉讼作为一种经济激励形式,效果与风险工资相似,其区别在于风险工资有事前性,诉讼是事故发生之后进行的。

  然而,诉讼费用昂贵,耗时、耗力、更耗钱。而且,结果未知。业主在潜在诉讼风险时,可以投保,从而减少了安全生产的经济激励。保险费并不用于改善工作环境,因为其代价昂贵,且实现困难。投保使得本来稀缺的资源更难用于安全投入,从而保费更为昂贵(保险经济学家称为逆向选择)。

  (2)第二代经济激励:伤害补偿不满于第一代经济激励形式,公共保险方案应运而生。

  最早的伤害补偿方案起源于1884年的德国。当时的 Bismark观察到大部分冲突可以源于对工作环境的不满,而伤害补偿能缓和劳资关系。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世界各国普遍认为伤害补偿是社会福利政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职工伤害补偿内在的原理在于将诉讼责任赔偿替换为对受伤害者及其家庭的伤害补偿。雇员失去了向雇主寻求责任赔偿的权利,但是可以从公共管制的保险体系中得到补偿。雇主根据总付薪资的多少,支付保险费用。保险的覆盖范围,赔偿幅度,及有争议的案件由公共机构决定。所有的职工伤害补偿体系是单纯的保险体系和政府管制功能体系的结合体。

  目前,职工伤害补偿形式多样。大多工业化国家采用全国统一的补偿方式,但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将其进一步分为省/州一级。在推行这种方式补偿的国家,保险费用由企业支付,金额与事故风险挂钩,但是行业风险与企业特定风险的相对任务有所不同。有些伤害补偿体系自动将行业保险费调整50%来反映不同公司事故水平的情况。在有些判例中,企业事故的记录往往被忽视。例如,西班牙企业伤害补偿的调整范围不超过10%o。而在芬兰则允许企业选择行业一般水平的保险费,或自报保险费,但不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

  在伤害补偿体系中有两种刺激的方向:职工,避免事故;企业,降低风险。对其的争论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职工刺激。在工业化国家中,补偿金额不断增加。这可以从三方面解释,职工更乐于提起诉讼,可补偿的事故种类增多,或补偿额度加大(这些因素可并存)。

  补偿额度加大有两方面的原因。a.补偿的方向有所改变。例如,在工业化国家,现在索取的补偿往往是反复性的、慢性的过程,相对于以往的伤口包扎等,其代价更高。b·医疗费用本身不断增加,在这个意义上,职工补偿的上升与整个经济的一部分——医疗费是息息相关的。

  ②在企业方面,职工伤害补偿的效果比较复杂。调查表明保险费水平与安全水平关系不明确。有些研究发现有一点效果,有些则完全无效果。总之,无研究表明职工伤害补偿可以引导企业建立和改善安全环境。

  其原因在于:a.仅可测度的事故经济损失可以补偿,其占总损失的比重非常小。b.职业病的识别与归属难于进行。在美国,与致命伤亡相比,致命的职业病其预计可能得到的补偿概率为总损失的1‰,而致命的职业病发生概率是总损失的10倍。c.职工的收入损失只换来部分补偿。d.企业对于职工的伤害补偿刺激的反应可能不是降低风险,而是采取措施减少赔偿。包括少报事故,提前遣返受害职工和迫害提出起诉的职工等。

  值得一提的是,存在受害职工不上诉的情况,它直接影响到职工伤害补偿体系的效果,及其对企业的刺激作用。与管制体系不同,职工补偿体系要求职工采取主动措施,提出上诉。否则,补偿问题无从谈起。其结果将是事故补偿数远远低于可补偿事故数。据Leigh等估计,美国约一半的事故损失未得到补偿。

  (3)第三代经济激励:事故税和责任共同体

  近年来,工业化国家不断推进改革。但是改革的方向仍然在加强经济激励和直接采取措施保护职工两者中选择。

  一个最新的提法是征收事故税。英国Edwin Chadwick在一个半世纪前就有这个提法。经济学家认为这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刺激方法,因为它无需保险体系,如职工伤害补偿的参与。其税收可用于补偿受害职工,或支持职业安全领域的研究。

  然而,这种事故税的提法并非理想。因为,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无力支付数额巨大的事故税,强行征收无异于将其排挤出局。所以,另一个提法是将中小型企业分为若干类型或小组(如荷兰的做法),成立‘‘责任共同体”,共同体或小组内成员相互监督,使公共损失最小化。另外,事故税有其局限性,由于职业病难以识别和归属,故事故税难于实行。除这些缺点外,因其固有的事后性,事故税亦不能取得经济激励的效果。

  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税率问题。对于有不良记录事故的企业应用重税,但是如果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并经专家通过,可以不用或减轻税罚。如果企业可以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加以说明且真实可信亦可减轻税罚。否则,企业在税罚第一年,收取附加的100%额外费用,在随后的每年收取25%,直到环境得到改善或达到200%的税罚限额。

  此方案的提出是基于一种考虑,即只有在奖罚分明的情况下,才能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环境。现实告诉我们,税罚应用以后,事故总起数和事故损失的确有所减少。

  ①经济激励应当针对的是法律允许的事故风险。非法行为应当通过检查和检举的方式管制。

  ②经济激励的管理单位与执行安全标准的管制单位之间是紧密的协作关系。

  ③职工伤害补偿金额的确定首先依据的是企业的行业分类和职工的职业分类

  ④费用应当随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减少,以刺激企业通过技术改进、教育培训、建立良性安全生产循环的努力。

  ⑤通过补偿体系的财政收入协助中小型企业改善安全环境。

  ⑥对于有条件投资提高安全水平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⑦允许安全达标企业对此进行宣传。

  然而,经济激励永远不能达到职工对于安全生产的需要。它仅仅可以抵消损失未内部化的负面影响,因为完整地计算事故损失是不可能的。企业对于经济激励的反应也有不确定性。最后,对于安全环境的关注不能限于经济计算,我们应当时刻注意将非经济因素考虑在内。

安全经济激励的应用

  (1)企业外部的解决对策

  国家及各地区政府加强法制建设。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管理上。因此,应尽快制定适合这两类企业特点的员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管理权限,建立监管体系,将这些企业的员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可以参考国际惯例来完善我国企业员工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已经颁布了大量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公约、建议书,形成了一套符合现代化大生产要求和适应许多国家实际的劳动保护法规体系,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借鉴国际公约,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员工安全法律体系,不失为一种捷径。

总之,在改革开放向更深层次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必会遇到各种新的问题,制定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依靠法治是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

  (2)经济处罚对策

  对企业因忽视员工安全管理而引发伤亡事故的,除了加大法律监管力度,还要适当使用经济处罚;而对于员工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企业,也可予以经济上的奖励,从而发挥经济杠杆在遏制伤亡事故中的作用。

  ①将企业生产效率与员工安全管理结合,加大奖惩力度。企业生产的主要目标就是提高经济效益,但往往当效益突飞猛进的时候,伤亡事故的隐患也在增加。为此,将企业效益与员工安全管理相结合,针对不同规模的劳动生产率(产量),制定不同的伤亡指标,确立相应的奖惩基数。具体地讲,企业效率越高,伤亡人数指标越低,相应地奖励金额也越高。

  ②提高对因工死亡员工支付的抚恤金额,并加大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对企业员工安全事故中死亡人员支付的抚恤金偏低,不足以起到遏制伤亡事故发生的作用。当前,我国大致有三种支付标准:一是按劳动部统一标准执行,因工死亡或因工伤致终身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损失工作日按6000天计算。以6000天的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对死亡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抚恤金。二是按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如福建省人大于1994年1月20日通过的《福建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规定,因工死亡1人,赔偿20~25年平均工资的总额。三是按民航对因空难死亡者,一次支付20万元/人作为抚恤金或赔偿费。上述三种办法,因平均工资相互之间差异较大而存在较大出入。

  (3)突出工会的监督职能

  工会是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全国总工会在1997年分别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这三个条例,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工会对企业员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重要举措。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员工三方面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特别是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企业侵犯员工安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的同时,建立企业员工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

  (4)完善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就建立了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当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保险条例》中一些规定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工伤保险实施范围过窄,企业间缺乏互济,待遇标准过低等方面。为此,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正式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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