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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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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媒介特许权

  媒介特许权与真实、公正评论并称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三大保障”,主要指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的或其他公共会议提供的材料,不承担诽谤责任,这给新闻媒介新闻真实性的核实留出一个空间。健全媒介特许权制度对于保护媒介及其记者、促进新闻业的正常运营和信息传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1]

媒介特许权的法理基础[2]

  (一)媒介特许权制度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本着此项原则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因此。公平原则实际上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民事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就必然要求在民法或新闻法制中确立媒介特许权制度。以便在被报道当事人不当阻止有关报道或对此提起诽谤诉讼时.媒介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予以抗衡。从而使双方的权益得以平衡。假如有人对媒介报道党政机关提供的关于党务政务活动的新闻、法院宣布的判决或裁定、各种行政机关按其职责所做的执法行为等提起诽谤诉讼时,倘若媒介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予以对抗,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新闻要有时效性的前提下.要求新闻记者对权威部门发布的新闻材料全都从事实发生的最初源头进行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鉴于此,赋予媒介特许权就确有必要。因此,为了防止新闻界的“寒蝉效应”(chillingefect)的出现。为了公平地保护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和保护公民名誉不受随意诋毁.就有必要对“一般诽谤”和“特殊诽谤”加以区分.并赋予新闻媒介在“特殊诽谤”中的特许权。

  (二)媒介特许权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必然要求新闻媒介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心态去行事.必然要求在制度上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信息传播行为加以抑制.媒介特许权制度的确立及其运作条件则是对媒介报道特殊信息的保护和规范。例如,新闻媒介在报道权威信息时,主观上应持善意态度.即新闻媒介在享有报道国家机关行为“特许权”的同时又要承担着义务。l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就是说,在国家机关的行为发生变更或者纠正,比如二审判决改变一审判决,行政诉讼判决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等等,如果新闻单位报道了前一行为。就应诚实地对后一行为作连续报道.以消除对被改变了的前一行为的报道所造成的影响。如果拒不报道,说明媒介主观上由原来的善意行使相关权利转化为恶意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上采取了不作为的方式,就构成名誉侵权。显然。媒介特许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之一。

  (三)媒介特许权是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当引申

  对名誉权侵害的认定是否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主要采纳严格责任原则@,而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并未使用严格责任,而使用了过错责任,即对于侵害事实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晰以,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在确定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应当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在新闻媒介报道官方提供的正式消息,当事人若有异议并对该媒介提起诽谤诉讼时,法院主要就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加以论定:即使官方信息有错误,使某人名誉遭受诽谤.新闻媒介基于信赖官方信息的权威性而不可预见其错误.主观上既不存有故意也不存有过失,对此名誉侵害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媒介特许权的价值[1]

  1、保障新闻自由

  从保障新闻自由实施来看。媒介特许权制度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在我国,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的延伸。

  2、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行的一种社会行为。它有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是表达民意和干预社会生活,其目的是使公共事务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共同的意志和要求。舆论的这种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政权、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上,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和政府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制约:二是对政府决策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制约;三是对相关决策和执行人物行为进行监督制约。舆论监督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其所起到的作用却越来越重要。由于其涉及范围广、报道及时、透明度高、威慑力大等特点,确实起到了针砭时弊、揭露腐败、震慑犯罪的作用。时下全国各种新闻媒体已经开办的各种各样的“焦点”类栏目都说明了舆论监督在中国社会的民主政治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在推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守护社会正义的同时,新闻媒体也时常面临新闻侵权诉讼,新闻工作者的正常采访活动受到阻碍,甚至人身受到暴力侵犯。如果我们在新闻侵权案件中不赋予媒体特殊的抗辩权利,很多媒体就会为避免新闻侵权诉讼而有意地逃避社会关注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为正当的舆论监督而引起的触及个别职能部门或者公务人员利益的新闻官司时,应该从维护公众利益的大局出发。给新闻媒体更大的舆论监督空间。

  3、保证公民知情权

  只要不泄露或损害国家机密、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新闻信息,新闻媒介都有及时公开报道的权利,这也是履行或完善公民知情权的具体而有效的体现。在法律上确立媒介特许权,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基本前提,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保障媒介新闻报道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 1.0 1.1 胡娟,杜向菊.论媒介特许权及其价值[J].《新闻世界》.2010,3
  2. 赵双阁,艾岚.论媒介特许权的法理基础及价值分析[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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