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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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得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这一规定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具体落实。
- (一)有利于税收控管的原则
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机关的最高宗旨,也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得到公平、有效执行的根本标准。实施委托代征的重要原则就是便于控制税源或减少税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
- (二)方便纳税的原则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是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幅原辽阔,交通不便,加之有些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纳税额低,纳税人每次到税务机关报税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比较高,因此,税务机关根据便利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网点分布广、深入到边远地区、通讯设施或计算机联网好、业务密切相关的邮政、银行及交通管理等部门代征税款。
- (一)委托代征的范围
并不是所有税收都可以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能委托代征的税收有两类:一是零星分散的税收,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尽管利息税收入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每一笔存款的利息税都不多,而且存款提取的时间随机性很大,因此。该税种委托给储蓄机构代征,在纳税人取款时征收,既方便纳税人,又大大节约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二是异地征收的税款。将异地征收的税款委托代征,既可以解决税务机关管理矛盾,纳税人又不必为税收事项而跨区劳顿。
- (二)委托代征的程序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具体税种、税目及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税务机关与委托代征单位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载明委托代征税款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和权限、违约责任等。税务机关卧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委托方应发给受托方《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委托代征必须经税务机关许可;
(二)委托代征必须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进行委托代征。
(三)委托代征必须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税款征收活动,而不是税务机关本身去直接实施税款征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