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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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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外购商品

  外购商品是指企业购入的无需经过任何加工就可以对外出售的商品

外购商品的核算

  外购商品的购销业务应单独设置“外购商品”帐户进行核算。其借方登记购入商品的实际成本数;贷方登记售出商品实际成本数;月末借方余额表示外购商品的库存实际成本数。

  例如: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A商品一批,包括买价62000元,运杂费1000元,合计630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人民币)付清。

  今因出口配套需要,外购A商品与S产品同时出售给国外X公司,总价为25000美元,其中外购A商品为5000美元,发票价格为CIF价,货已发出,并向银行交单办妥托收手续,支付运费保险费4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8.30元,s产品生产成本为人民币130000元,外购A商品成本为人民币31500 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A商品按购入价和入库前的运杂费入帐:

  借:外购商品——A63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3000

  (2)发出S产品20000美元,外购A商Y.5000美元,已向银行办妥交单托收手续,确认销售收入入帐:

  借:应收帐款——美元户——×公司(US$25000×8.30)207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US$20000×8.30)166000

  其他业务收入——外购商品销售(US$5000×8.30)41500 vtuz.com

  (3)结转产品S、外购商品A的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S130000

    贷:产成品——S13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外购商品销售31500

    贷:外购商品——A31500

  (4)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按产品和外购商品销售比例进行分配(产品销售80%,外购商品20%):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US$320×8.30)2656

    其他业务支出——外购商品销售费用(US$80×8.30)664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US$400×8.30)3320

  如属原材料销售,其账务处理与外购商品相同。

外购商品的会计处理论[1]

  一、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一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先按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把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在查明原因以后再从“待处理财产损溢”把不含税进价和进项税额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但笔者认为,上述关于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的会计处理方法过于笼统。因为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是由于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地也就应该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首先,在验收入库发现短缺与毁损时,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结转,仅对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进行结转: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贷:商品采购(不含税进价)

  然后,在查明原因以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外购商品的短缺或毁损属于运输途中的定额内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不作处理,只需在审批后记为:

  借:营业费用(不含税进价)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2、若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途中的超定额内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不予以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转入“营业费用”,记为:

  :营业费用(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若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供货单位原因,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对方决定近期内予以补货,则短缺商品的进项税额需要视不同情况处理:若已付款,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未付款,则待付款后方可抵扣。

  (2)如果对方决定退赔货款,则视不同情况比照进货退出进行处理:若购买方未付款且未做账务处理,应退回原发票,待收到重开的发票后作购进处理;若已付款或已做账务处理,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交给销货方,购买方则应在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红字冲减原已登记的进项税额,记为:

  借:应收账款(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4、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运输单位造成的,应向运输单位索赔,索赔款中的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其他应收款”,记为:

  借:其他应收款(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5、如果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在批准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人“营业外支出”,记为:

  借: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借:材料物资(残料)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现举例说明,某商品流通批发企业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从外地甲公司购进A商品1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8500元。接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相关凭证,经审核无误,如数以银行存款支付,商品尚未运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甲公司 5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商品验收入库时,实收980公斤,原因待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49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商品采购 50000

  1、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属于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2、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10公斤属于定额内损耗,另10公斤属于超定额损耗,经批准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A商品 500

  借:营业费用 58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3、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属于对方单位少发,现收到对方单位补发的商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4、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属于对方单位少发,经双方协商作退货处理,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送交供货方,待收到供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一甲公司 1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红字)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5、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属于运输单位原因,应向运输单位索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运输公司 1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6、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属于非常损失,收回残料50元,保险公司赔偿500元,进批准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物资 50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62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0

参考文献

  1. 王成敬.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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