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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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备案制[1]
备案制是指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又不属于应当核准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对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的项目予以备案的投资管理制度。
备案制的程序和标准[1]
企业对属于备案范围的投资项目,必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备案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包括:(1)属于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2)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3)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再附加其他标准,不能将备案变成变相的核准或者审批。对于符合以上标准的,依法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备案制的意义[1]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1)实行备案制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备案制管理,政府只对备案材料做形式审查,看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是否属于备案制管理的项目。不对企业的投资的可行性等进行干预,企业根据市场的情况,自主决策、自己筹集资金、自己承担风险。
(2)备案制的实行,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备案制的完善[2]
实行备案制的初衷是希望尽可能地减少审查环节,缩短企业到政府办事的时间。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的标志,并不是把所有的审批都改为备案,也不是把审查时间一律“浓缩”为短短的几分钟。投资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积极为备案制的实施创造条件,而不是比赛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够办完备案手续。否则,盲目攀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很可能是邯郸学步,徒留笑柄。备案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的举措,为了充分发挥其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宏观调控的功能,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为实行备案制创造条件。
(一)完善相关规划的制定工作
项目是否予以备案,其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审查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划要求。规划的实施是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和完善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将为备案制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减少审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完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如果与项目的投资活动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缺乏依据,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审查就会流于形式,出现随意化和盲目性的情况,备案制将形同虚设。
(三)加快备案制的网络系统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加快“电子政府”网上政务办公系统的建设,以及各级备案机构和国家投资管理部门之间的网上传输系统建设,提高项目备案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四)项目备案机构应充分发挥项目备案材料的作用
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推行备案制的主要理由就是收集项目信息,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如果对项目备案工作中所积累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不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反馈到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推行备案制的基础就会动摇。
(五)改善对备案制项目的监管手段
根据目前的投资体制,国家及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仍然履行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全范围监管的职责。同时应该认识到,备案制是对审批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仅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间接管理的改革方向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政府部门应总结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的过程中,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管理企业的投资行为,为投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积累经验。
备案制的适用范围[1]
备案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又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将本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进行拆分后予以备案。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3]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例如,吉林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及扩权县(市)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备案制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3]
①工作时限问题。核准类项目的工作时限: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El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El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②备案类项目的工作时限。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③核准和备案文件的效力问题。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文件的效力,也就是核准和备案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通行证,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只有获得核准或备案文件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核准、备案而未进行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因此,可以说核准或备案工作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点与原来的审批程序是一致的。
④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问题。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发的核准或备案文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如果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准或备案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其中备案文件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核准或准予备案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文件自动失效。
⑤核准或备案文件内容的变更问题。当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或备案部门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对核准项目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对于备案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
重大变更包括以下内容:投资主体发生变更;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或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或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的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