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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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分区是指依据区域差异性对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分区,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用途。
由于规划区域内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客观上存在着区域差异性,土地利用的方式和结构受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也具有区域差异性。土地利用上的差异性表现为土地质量、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潜力、利用特点和利用方向上的区域差异性。
在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结构时,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认识和揭示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异规律,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土地利用分区,以指导今后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和科学管理。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划区是实行分类指导,为宏观控制和微观指导土地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事物具有两重性,土地利用现状存在着地域分异的属性,也有相对同一的属性,即在同一个区域内有若干小区,若干单位,以某种衡量准则和差别标准来看,在一定范围内又有着相似与接近,存在着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正是土地利用分区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分区一般可分为土地利用地域分区和用地分区。在地域分区的基础上进而进行用地分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规定:土地利用地域分区和用地分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其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还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仅作土地利用用地分区。
地域分区是一项内容复杂、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地域分区所涉及内容极为广泛,不仅需要综合考虑规划区域自然条件的分异规律、资源的区域特征、土地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还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构,进而揭示各地域特征,指出地域内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与布局,确定用地控制区域以及保护与改造的途径。
地域分区应遵循综合分析与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质量差异原则、土地适宜利用原则和保持行政区划界线完整性原则。在综合自然区划、综合农业区划、土地适宜性和土地自然生产力分区以及土地经济等级分区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突出主导因素的相似性,把条件近似的区域单元划人同一地域内。地域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可借助于一系列指标加以反映。如山东省地域分区时选用土地适宜性结构比、土地利用现状结构比、山丘/平原比、气候条件(年均温大于℃的积温、年降水量、相对湿度)、森林覆盖率、土壤类型、人均产值、耕地产量等。指标对比法与逐步逼近法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完成地域分区(地域一亚地域)。最后按地域分区统计各类用地面积并指出今后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结构。
土地利用用地分区又称土地利用控制分区。用地分区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采用用地分区与土地利用指标相结合的规划模式,是目前我国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结构、地域分解用地指标的基本方法。
用地分区时应遵循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适宜用途一致性原则、土地利用主导用途原则、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性和相似性原则、尽可能保持行政区界完整性原则等。按土地主要用途在图纸上划分土地利用用地分区,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城乡居民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再分为耕地区、园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建设用地区(再分为城镇规划区、村镇规划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开发区、工业小区等,把建成区和规划区加以区别)和未利用地区。最后按土地利用用地分区分别统计汇总各类用地面积,对规划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指标进行区域分解,把宏观控制与微观规划具体结合,使总体规划方案落到实处。
常用的分区方法有:综合分析法、主导因素法、叠置法和聚类法。
(1)综合分析法
又称经验法,是一种定性分区法,主要适用于土地利用方式区域差异显著、分区界限明显易定的情况,要求具体操作人员非常熟悉当地的实际状况。
(2)主导因素法
是在基层乡镇土地利用方式划分的基础上,适当加以归并,逐步扩大土地利用类型区,再将地域相连的类型区合并成为土地利用用地区域,以主导土地用途作为用地区域名称。
(3)叠置法
又称套图法,适用于规划图和区划图齐全的情况。具体操作时将有关图件上规划界线重叠在一起,以确定共同的区界。对于不重叠的部分要具体分析其将来的主导土地用途并据以取舍。
(4)聚类法
聚类法是一种定量的分区方法,是根据“物以类聚’’的道理,对土地利用指标进行分类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由于模糊数学和灰色系统理论的引进,常常应用模糊聚类法和灰色多元聚类法。
模糊聚类是一种多因子综合分析法,其基本思路是应用相似性尺度来衡量事物之间的亲疏程度,据以确定分类关系,在选定分类指标后,模糊聚类可按数据标准化、标定和聚类三步加以实现。
- 王万茂主编,土地利用规划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