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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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按照合同内容的不同,国际商务合同可以分为国际贸易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国际劳务合同、国际技术合同、国际投资合同、国际信贷合同、国际租赁合同、国际保险合同、国际担保合同、国际运输合同、国际仓储保管合同、国际管理合同等。
国际贸易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包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货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形式;国际劳务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加工装配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形式;国际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和转让合同等形式;国际投资合同包括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合作生产合同、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等形式;国际运输合同包括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国际管道运输合同、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国际邮政运输合同等形式。
(一)要约
要约(offer)也称发盘或发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提出要约的一方成为要约人,另一方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也称为接受,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即达成合同。
国际商务合回的形式是指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合同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行为合同。书面合同即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行为合同即一方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而达成的合同。对于比较复杂的合同,法律一般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对众多的简单的公民民间合同,一般都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合同的形式。各国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各国法律都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合同成立的方式:
1.自动成立
自动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合同即告成立。这种方式适合于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签约,又不需要政府批准的合同。
2.合同经确认
成立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情况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才能成立。
要约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应与要约同时提出,或在其有权撤回要约的期限内送达受要约人。受要约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要求的,也应在答复原要约的同时,或在其有权撤回该答复的期限内送达原要约人。附有签订确认书要求的答复构成反要约。除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一方明确表示以其一方确认和签字为准的以外,确认书应由双方签字。双方隔地签订确认书的,经签字的确认书相互送达后,合同方可成立。
3.批准成立
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规定,应由政府批准的合同,获得国家规定的审批机构的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西方国家政府一般对涉及军事、国防和高新技术的转让和产品出口合同要求获得政府批准。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例如,需要政府批准的合同,就可以附加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此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附加其他双方认为合适的条件,如农产品供应商可以在合同中附加“如本农场由于重大灾害导致产量低于5000吨,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加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失效。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有些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政府批准,具有涉外经营资格的法人机构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我国就是这样。有些国家规定任何组织和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但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除外。
2.买卖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且没有瑕疵。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例如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订约的意思表示有错误。
3.合同内容合法
在各种非法活动中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4.具备法定形式
例如,需具备书面或口头形式。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提供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如实说明自己的健康状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