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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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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民税权

  国民税权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涉税主体一方的国民。亦即全体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力和权利的合称。其不仅是征、纳税活动中,相对于征税主体而言的一个经济范畴和法律范畴,也是较之于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权力和权利而言的一个对等概念。诚如国内有学者所表述的,国民税权具体体现为纳税人对于政府收支活动的决定、规范、约束和监督权。[1]

国民税权进行研究的理论依据[2]

  (一)从宪政角度说.尽管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论,我国政府主导的学术界也不认可,但事实上,人们还是很愿意用社会契约论对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解释、说明、构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有条件的转让、赋予,此种条件便是权力的行使不得损害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规定了这些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条便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也足国民税权的宪法依据。另外毕竟国家只是一个观念上的存在物,属于国家的权利还需要国民以一定程序行使并落实。由此可知国民税权是国家税权的源泉。除人民=}三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也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宪法原则。基本人权理所当然包括生命、财产、自由等人之生存、人之为人所必需的权利。其中生存权和财产权又是重中之重。上文说及的国民税权有属于财产权之内容,财产权是生存权之物质保障,国民税权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从法理角度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由了三个阶段:即权利义务不可分阶段、权利义务对立阶段、权利义务一致阶段。大致对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对等性。公民的纳税义务对应了国家的税权,国家在享有税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那就是对国民税权的尊重,即应自觉的把税收开征征管、使用置下人民意志的安排之下。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国民都对应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利益在两者之间得到较优的配置。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税收法定原则早在1215(《自由大宪章》得到确认,此后为各国所接受。英国大宪章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存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税收法定对防止行政权力的专横、防止国家机构滥用权力有很好的作用。而尽管学者们极力呼吁,税收法定原则仍然未能写入新近的宪法修正案之中,此次修宪尽管写入了“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还是留了一个遗憾。

  (四)从国内实情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方面立法不尽完备,各项制度改而未善立,市场经济秩序一时不免有点乱,财经领域更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事件经常能见,贪污腐败鲸吞纳税人税款问题严重终于引发了自上世纪末以来的“税改费运动,引出了中央严加整顿吏治的决心。可惜轰轰烈烈的运动并没有使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国民税权的内容体系[2]

  (一)纳税人基本权

  1、性质:(1)纳税人基本权足宪法上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2)纳税人基本权属于身份权,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以国籍的存在_为要件,这与纳税人权利有所不同,目前各国征税按不同的情况采取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综合,纳税义务除了基于公民身份而发生外,还会基于收入地而发生,因此纳税人权利的主体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3)纳税人基本权多属实体意义上的权利,有关税收立法的参与,税款使用的监督直接关系到实体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消灭,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

  2、和国家税权的关系:据上文,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税权本源于纳税人基本权,有些纳税人基本权直接与其丰H对应,如国家有税收立法权,围民有税收立法参与权。

  3、内容体系:(1)税收立法参与权。国民有权参与税收债务的设定与分配。具体指参与税法的制定、修改、解释、调整、废止、减免,从而参与决定纳税范围、税率税目税收减免等税泫要素。参与税收靠法的丰要途径便是各有权进行税收立法的人民代表大会。但是,由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未确立,税法实体法由狭义上的法律规定的少,由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多,这使得公民的税收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2)税收监督权:指权利书体町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开征,税务管理,税款使用过程依法进行监查督导,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税收监督权源于《宪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同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lII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围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弯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3)税款使用权。税收的功能之一在于提供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公民有权使用和享受国家以税收提供的公设施及福利。这种使用理应足免费的,但也不排除某些稀缺产品的有偿使用。(4)税收知情权。即公民对于与税收及n身利益有关的国家决策、事务及社会上重大相关事件有了解知悉的权利。此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意义重大,一定意义上是上述立法参与权,税款使用权,监督权行使的前提。

  (二)纳税人权利。此处的纳税人权利特指具体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因纳税事实的发生,纳税人在税收征纳程序中享有的权利。此处的纳税人指现实的、直接的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法律拟制主体1、性质:(1)纳税人权利属税法普通法规定,是普通权利。(2)纳税人权利基于纳税事实而发生,内外国人都有可能享受,并且不限于自然人。(3)纳税人权利有实体权利也有程序权利,分别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规定。2、和纳税人基本权的关系某些纳税人权利足纳税人基本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纳税人权利的行使对于纳税人基本权的落实有保障作用3、内容:征税是行政征收行为的一种,所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诸如听证权.申辩权、程序抗辩权等,纳税人都享有。作为税法领域特殊的行政相对人,纳税人还享有:(1)法定税额内纳税权。减免退税权。(2)诚实推定权。

  (三)救济权。从实体结果的公正性来看,救济权的行使有助于结果更加准确公jE;从程序的公正来说,救济权的意义在于使纳税人获得对结果和程序本身的认同感。。对国民税权的侵犯形态各异,救济途径当然也多样但救济不能足对处理结果的无限怀疑,而应以既保证公正,又不至于过多牺牲效率为限。

参考文献

  1. 刘冰.国民税权的内涵界定及其引申(J).改革.2009,11
  2. 2.0 2.1 李镇波.论我国税权中的国民税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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