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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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Treasury Single Account System,TS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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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特征[1]
在OECD国家中,TSAS是国库系统的枢纽,也是国库运作流程的核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ISAS也是支持现金流量集中化、交易监管的集中化、付款处理的集中化以及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的国库会计模式的基石,其主要特征可概括如下:
- (一)确保现金余额和会计核算的集中化
为确保现金余额的集中化和有效实施其他的国库职能,在中央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国库制度安排。在纯粹的国库单一账户模式下,任何支出单位都不被允许在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开设自己的账产,除非支出单位在商业银行系统的账户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中的账户。纯粹的国库单一账户同寸确保现金余额的集中化(所有现金都在该账户中存储),以及会汁处理的集中化(所有符合规定的政府财政交易都在其中记录)。
- (二)通过分账户组织会计核算
这些国家的TSAS各具特色,但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点:所有的现金余额在最终被支付给商品与服务供应者(以及其他受款人)之前,都集中于国库单一账户(TSA)的总账户中,这个总账户实质是政府整体的存款账户,所有的付款都通过这一账户流出;在TSAS中,除了总账户外,还有为各支出部委和支出机构没置的分账广,这些分账户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帮助国库对财政交易按照统一规范的财政分类(主要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进行系统的会计记录,并在这一基础上准备所需要的报告。
- (三)账户由中央银行负责管理
TSAS由中央银行负责管理,财政部分将季度拨款计划提交中央银行,发生的每笔支出都只能通过这一系统核算,中央银行起着最后审核把关的作用,在我国经常发生的那种“突破拨款”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
- (四)借助计算机运作
国库单一账户的核算与管理高度依赖计算机技术的运用。无论是银行系统的国库账务核算,还是财政内部的预算管理,都通过计算机进行。计算机还被用于核实和审查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信息。
- (五)权责利结合
权责利结合是建立和运作TSAS的重要原则。银行对于TSA及其附属账户上的存款需要计付利息,中央银行办理核算业务也相应地收取手续费。在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共会计在其工作中发生支付错误,需要依照“审计署”的裁决,按其误付数量向国库赔偿。
- (六)健全的法律体系
管理TSAS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必须以完备的系统框架作支撑、除了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外,法律体系的健全是非常关键的。在OECD国家中,TSA及其附属账户的设立、收款与付款的处理和国库代理银行的选择等方面都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2]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这里所指的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功能[1]
- 可对政府现金余额进行及时而准确的评估;
- 通过避免或尽量减少现金闲置来实现现金资源的有效利用;
- 便于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的调度;
- 最大可能减少拖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3]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科(股)负责制定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办法,管理和开设所有财政性资金账户,明确具体的办理程序,审定财政性资金开设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资格。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资金。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3]
1.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收支,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由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开设、核算和管理。
2.财政特设专户即财政专项资金账户,核算和反映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开设专户核算的财政资金,由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开设、核算和管理。
3.财政零余额账户。各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4.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以及预算单位非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与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归预算单位使用、核算和管理,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代预算单位统一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总户,实行分账核算,记录反映预算单位日常现金支出和非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
5.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结合模式的市(县),不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算部统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总户,实行分账核算,办理所有代理核算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日常现金支出活动及非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内部流程[4]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内部流程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财政性资金收入和支出的内部协作过程。它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内部流程和支出内部流程。
预算内收入的收缴主要通过各级国库单一账户来完成,也有部分通过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部分特设专户的上交完成。
各支库单一账户是办理各级预算收入款项缴人的基层账户,也有支库通过代理银行的经收处来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缴工作,但预算收入以缴入支库单一账户为正式入库。
支库单一账户收缴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中心支库单一账户,确实来不及的,也可在次Et上午办理,但月底收缴的预算收入,必须当日按数报解。支库办理库款报解时,应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中心支库单一账户汇总支库上报的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地(市)级预算收人合计数字,即为地(市)预算收入总额。有办理分成留解任务的还要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编制汇总地(市)级分成收入计算表,同时将属于上解部分上划省份库。
分库单一账户收缴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中心支库的方法办理。1998年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后也有部分省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由省会城市的中心支库单一账户代理执行。
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法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上述收入在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特设专户后,按规定应在10Et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资金的支付通过上述五类账户按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有关程序来完成。财政部门于每月25Et前向人民银行提交次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在办理直接支付当日向人民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根据这两个通知单分别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拨付额度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拨付额度。
财政零余额账户根据财政部门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控制额度范围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具体程序为:
- (一)财政直接支付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支付。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时(含)之前收到的财政部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日14:00时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时之前汇出。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将同城支付资金实时、异地支付资金在两小时之内划拨至收款人账户。属于同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属于异地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在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将资金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划往收款人账户。
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回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须于每个营业日的15:oo时(含)之前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当日财政支出的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审核无误后,对于15:oo时(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开具《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应在当日的16:00时之前将资金划往零余额账户,15:00时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 (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人民银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确定下一月度增加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向代理银行提交。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规定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转收款人,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对于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凭证,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支付,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给预算单位。
-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的资金支付
考虑到专户资金性质的特殊性,在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前,这两类专户的支出继续按照相关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