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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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事期货交易[1]
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
商事期货交易的特征[1]
商事期货交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
2.期货交易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3.在通常情况下,期货交易的买卖标的是标准化合约,而不是商品。
4.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由于期货买卖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它常常从物的交易变成了期货合约的交易。因此,期货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其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而后者交易的标的更多的是合约本身;后者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投机性和风险性。
商事期货交易行纪人[2]
(一)期货交易行纪人的义务
由于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参加者必须为该交易所的会员,所以客户只能通过对该交易所会员的委托代理来进行期货交易。
一般认为,期货交易行纪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应遵从客户的指令。如果行纪人违反客户的指令,擅自代客户买卖的,客户有权拒绝承担其法律后果,并有权请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行纪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3)应如实、及时报告。交易行纪人应当把有关买卖的市场信息、行情信息等提供给客户以供参考,及时向客户汇报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等。(4)保密义务。交易代理人不得泄漏客户的保密情报或者资料,如客户姓名、买卖单、盈亏等。(5)风险揭示、培训咨询义务。交易行纪人应当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风险的说明书。并对此做出相应的解释。此外,交易行纪人还负有对客户进行培训的义务,以便客户能够熟知期货交易的各种知识、技能及有关交易所的规则。(6)保管、交付及转移义务。交易行纪人在实物交割时对其所占有的客户财产应当进行保管,代为买卖所取得的盈利或者实物应当移交给客户。(7)遵守国家法律及交易所规则的义务。如果交易行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给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期货交易行纪人的权利
期货交易行纪人享有如下权利:(1)报酬请求权。行纪人完成交易后,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和市场情况,确定收取佣金的标准,请求客户予以支付。此外,客户交易账户上保证金的利息,一般也可以视为行纪人获得的报酬的一部分。(2)冲抵权和强制平仓权。冲抵权是指客户拖欠保证金或者其他债务时,行纪人有权动用客户账户内的基础保证金或者存款来抵消客户所欠债务,当客户破产时,行纪人享有就该客户账户内的存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所谓的强制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拖欠保证金或者其他债务时,行纪人可以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其后果由客户承担的一种权利。这是商事行纪中行纪人所享有的商事留置权和拍卖权在期货行纪中的反映。(3)介入权。在期货行纪中,行纪人受托代为买卖商品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纪人的这种介入权只有在公开的市场上才能享有,不得在交易所外私下进行。
商事期货交易合同[3]
商事期货交易合同是特殊的商事买卖合同,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由期货买卖双方商主体在交易所内预先订立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买卖合同。与一般商事买卖合同相比,商事期货交易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交易必须由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会员以外的人买卖期货,必须委托会员进行;(2)期货交易合同是由交易所事先拟订的标准合同,其交易价格由交易所内的竞价系统形成,均无须当事人协商;(3)交易的标的物是交易所选定的、可以标准化的种类物;(4)期货交易是一种远期交易;(5)交易的履行往往无须实物交割,而仅仅是将期货合约卖出或买入进行对冲,只有在合约到期时没有对冲的合约才需要实物交割;(6)期货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在我国,期货交易也已经广泛出现,但相关的法律还很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