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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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lawful bearer; lawful holder bea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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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是指依法持有票据的人。根据统一票据法第16条规定,经背书而取得汇票,背书是连续的,则取得汇票的人就是合法持票人。
狭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之人,如通过发行、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
合法持票人具备的条件[1]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合法持票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取得票据时必须付有对价。给付对价并不要求一定要与票据金额的价值相当,而且可以以多种形式来支付,例如实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则权利就要受到前手的限制,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二,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察觉的瑕疵,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存在瑕疵的恶意以及怠于审查而不知道瑕疵存在的重大过失相对应。
三,取得票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 孙伟.浅论我国票据法中正当持票人制度.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期